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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地方政府“霸屏”失信黑名单

2017年04月1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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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说法

  100多个地方政府上了失信黑名单,站在提升司法权威的角度,应当为法院的积极作为点赞。但也要看到,有些地方政府对此事不以为然。

  前些天,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时,因为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该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则消息披露后,舆论纷纷为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叫好。无独有偶,媒体通过查询最高法网站发现,我国目前共有100多个地方政府上过这个黑名单!

  为了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根据规定,凡是进入这个名单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高消费、乘坐飞机、高铁、子女入读私立学校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如果能够证明用于上述消费的资金与单位无关的,可以申请法院做出特别许可。可以想象,类似奉新县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担当着县长重责,必然存在大量因公外出。如果法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势必将影响其履行公职。

  相对于地方政府,基层法院常常被视为弱势的一方。也正因此,法院将地方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常常要经受巨大压力。并且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同时意味着政府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被判败诉。因此,无论是站在制衡和监督行政权力、提升司法权威的角度,还是站在保障公民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角度,都应当为法院的积极作为点赞。

  但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我们也要看到有些地方政府的不以为意。经查询,最高法的网站,登上黑名单的不仅有县一级政府,还有乡镇一级政府和地市级别政府。有些地方的乡镇一级政府几乎是“集体上榜”,有些地方政府不止一次上榜,还有些地方政府则长期躺在榜单上“霸屏”。“上榜”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很多都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比如拖欠工程款、违法强拆、拒绝赔偿等。以上这些现象都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渐渐“习以为常”。

  如此之多的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说明一些地方的公权机关是在公然违背权力伦理。公权力具有公共性,它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让渡和授予,目的在于谋取公共利益福祉。这决定了公权机关应当是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社会诚信的带头践行者。但如果公权机关失信,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其实际上已经很难再有公信力可言。一个无法履行自身义务、不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地方政府,必将严重损害其社会治理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就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前提。该《规定》同时强调,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如果将法治的精髓理解为公权机关必须守法,那么从整体上看,地方政府频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尚不能轻言是法治的胜利。只有当法院的执行真正让地方政府有所敬畏,从而彻底从这个名单上消失,才是法治到来的真正预兆。

  □邓学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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