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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位“平改立”存隐患 法院判令业主拆除

因尚无个人自建立体车位的规范,法院向交通委发司法建议,明确个人在自有车位建立体停车设施的实施细则

2017年04月1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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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为方便车辆停放,北京一小区业主王女士将自家相邻两车位改造成立体停车位,但因存安全隐患被物业起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因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存安全隐患,法院判令王女士拆除升降停车设备。同时,鉴于目前尚无个人自建立体停车设施的相关规范,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提出完善相关细则的司法建议。

  物业以排除妨害为由将业主诉至法院

  据了解,王女士在该小区地下车库购买了两个相邻车位产权。因家中有四辆车,为节约空间、提高车位利用效率,王女士加装了升降设备。此外,升降设备需使用380伏的电,为解决用电问题,王女士还将电路从自家房屋电表引出,穿过公用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一层。

  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万科物业认为,王女士行为违反小区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全体业主共同权益。因此,万科物业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法院判令拆除

  针对这一案情,法庭判决指出,尽管王女士搭建的立体停车设备位于自有产权车位,但设备中钢立柱所使用支撑钢钉入墙面,占用了业主共有区域,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且设备起降所用的380伏电路穿过公用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存在安全隐患,对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存在巨大风险,故判定搭建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拆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王女士的做法虽符合鼓励社会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但是改造行为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与批准。

  为此,在宣判同时,朝阳法院向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法院指出,目前相关规范仅针对由居委会、业委会或建设单位主导的批量车位建设,建议市交通委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上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予以规范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 回应

  交通委:制约条件多需深入研究

  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针对朝阳法院向交通委发出的司法建议,北京市交通委昨天回应称,针对居民个人在建筑物内,利用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问题,涉及有关部门多,各环节工作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交通委将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各方努力缓解停车难。

  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近年来,北京市机动车规模增长过快,车多位少矛盾突出,市交通委牵头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规范机械式和建议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推进各类停车设施的增建工作。政策实施以来,较大地促进了本市停车设施、特别是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2012年至今,通过在老旧居住区挖潜建设,增加基本停车位8万余个。

  据介绍,市交通委在收到朝阳法院关于“朝阳某小区个人建设立体停车设施一案”司法建议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进行研讨。

  经初步研究,市交通委认为,针对居民个人在建筑物内,利用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问题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关联事项繁多,其中建筑物荷载、产权空间确定、公共区域占用、建设资质认定、设备设置许可验收、用电消防安全、建成报备、使用维护、公约权限等制约条件均需进行深入研究。

  市交通委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以上问题和司法建议,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缓解停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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