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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遇到税收争议或者受到委屈该怎么办?

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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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遭遇税收歧视、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省级税务机关提请相互协商。

  可提请相互协商的六种情形: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最后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申请时限及提交资料:申请人应在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动首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出示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本人身份证明,同时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委托代理人还需要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申请证明。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与有关缔约对方国家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于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经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将通过受理机关与申请人联系补充材料或情况说明。

  申请相互协商程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相互协商作为在国内法律救济手段之外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渠道,有几个方面问题较为特殊,需要注意:一是启动相互协商不以是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为条件,申请人应自行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在缔约对方的国内救济权益;二是对于已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相互协商进展情况,同时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资料;三是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相互协商申请,也可以拒绝接受相互协商结果,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再次提出相互协商申请。

  (张清松、满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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