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既然从旗下团队的商业活动中获得了大量收益,若涉嫌侵权,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提高“防侵权”意识的,不止是黄磊和“黄小厨”。
策划方案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就在两天前,一篇《黄老师,黄小厨方案的钱我们不要了》的文章火爆网络,一家名为A&A Communication公关公司怒怼黄磊及其旗下品牌“黄小厨”,剽窃己方创意,也就是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具体到这起“剽窃”风波中的“创意”损害,主要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A&ACommunication公关公司的“创意”,主要体现为活动策划方案。“黄小厨”NOOB市集北京站活动中入场门、表演台、集章台设计,以及活动现场布置,从本质上说,属于美术作品;其中的文字表述,则属于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该活动策划方案作为商业模式的技术载体,还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又因为该活动策划方案并未实际公开,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受到《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保护。(若有侵权行为,一般属于民事范围,如果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对于该公关公司的发文指责,“黄小厨”拿得出手的抗拒理由,就是有关“创意”并不构成“知识产权”。在另一份热帖《挺黄磊:方案不行还讹钱?别闹》中,就将该事件形容成“一次不走心的比稿、一次没忽悠到钱的方案、一个心有不甘的低智抱怨”。并将对方公司的“创意”称为俯仰可得的大路货,是网上剪影素材的低端套用。问题是,“黄小厨”NOOB市集北京站的实际布设,就真正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吗?这世上还会有哪个设计图“合格”,没有一点“素材”踪影?
黄磊的高情商和“连带责任”是两回事
目前,该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剽窃”亦未坐实。与旗下“黄小厨”团队的强硬态度截然不同的是,在文艺圈一向以“高情商”著称的黄磊,在亮出知识产权保护态度的同时,表示“如黄小厨涉及抄袭,黄小厨公司自会承担责任,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其实,近年来涉嫌类似问题的,并不止黄磊和“黄小厨”一家。之前,除了在“明星代言”上摔跟头外,不少明星及其团队在商业活动中也屡现负面新闻。比如,韩寒创立的“很高兴遇见你”餐厅,因无证经营、鼠患严重,被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黑名单;包贝尔投资的火锅店,被曝空运的“鸭血”,系用牛血兑水冒充鸭血;女神高圆圆参与投资的一家叫做“花点时间”的花店,被曝涉嫌“营销乌龙”、“虚假营销”等。即便明星个人不可能事无巨细参与店铺运营细节,但毕竟不少顾客是冲着明星的名气来消费,一旦出现问题,用“不知道”来搪塞,不仅于情不合,也违背诸多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团队根据明星授权而行动,法律后果应归于明星个人。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该公司属于明星个人所有,明星应对该公司所有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在明星属于“出资”合伙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也就是说,明星应就该团队侵权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有追偿权。)
同理,正如黄磊所言,“黄小厨”仅是“众多工作中的一个,我主要参与一些大的方向的决策,但实在没有精力参与到项目的细节中”,对“创意招标事情,细节我并不清楚”,许多明星对于生意团队业务的管理,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纯属于挂名“生财”,不够专业和熟悉。但是,这种“不知情”的现实情况,或许会被指为推卸责任。
作为旗下团队的主要出资人,明星为其商业活动提供了最重要的资本“个人品牌”。他们既然从旗下团队的商业活动中获得了大量收益,也应就团队的侵权活动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这些负面风波一旦进入行政处罚,或者诉讼程序,再大牌的明星也难免品尝苦果,更会对艺人主业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明星及其团队,决不是一句空话。需要提高“防侵权”意识的,不止是黄磊和“黄小厨”。
□欧阳晨雨(学者)
详细报道见C01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