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如今,分享盗版链接已经商业化,演变出严密的“传销式结构”,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不再是轻微的侵犯著作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是涉嫌犯罪。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正在热播当中,但这部戏的“资源”已经在网上传得铺天盖地了。而这部戏的盗版传播主要是通过“资源分享”实施的。
媒体记者“卧底”了这种“资源群”,从“代理”手中购买全集,只需要支付8.8元的“红包”;而只要向“代理”支付198元的代理费,即可被拉入“代理群”,成为“代理”的下线,上线就能从下线处收提成,俨然就是一个结构严密的“传销组织”。他们一呼百应,“资源”在极短时间内就能通过云盘、云分享传遍整个网络。
在《人民的名义》被盗版之后,湖南卫视联合PPTV、金盾影视等表示要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并且已经报警,但打击的效果并不明显,民事索赔更是遥遥无期,为何会这样?
传统的视频网站侵权,责任主体很明确,就是网站本身。但是,这几年来主流的视频网站已经正版化。另一方面,在所谓“看片需求”之下,很多基于云盘分享的盗版影视资源,逐渐成为一条灰色产业链,相关法律规制显得有些滞后。
原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作为视频网站,是要对盗版链接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后者一般被认为只是提供一个网络存储空间,“资源”是客户上传的,所以仅承担“通知-删除”责任,除非触发“红旗原则”,比如,云盘服务商对热播影视作品以设置榜单、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
这样一来,很多云盘服务商可能就会揣着明白装糊涂,滥用“避风港原则”,纵容用户通过其存储空间的实施盗版营利行为,乐得从中斩获流量利益。
传统上,储存、分享网络“资源”是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界于侵权、“合理使用”的灰色地带(其实也不是“合理使用”,只是这种轻微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太广泛,难以执法)。而如今,分享盗版链接已经商业化,演变出严密的“传销式结构”,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不再是轻微的侵犯著作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是涉嫌犯罪——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这种新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执法机关应及时亮剑。
盗版链接的灰色产业链已经形成,他们已经涉嫌犯罪,不能让他们继续滥用“避风港原则”,云盘的网络服务商要及时做出清理、规范,司法机关也应该重拳打击,这才能以儆效尤。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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