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一名2岁小孩够上去即会发生倾倒,说明这个台子是多么不牢固,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非常明显。
4月23日上午,河南信阳一男子带着2岁左右女孩在银行营业厅办业务。男子办完业务整理东西时,孩子独自走到填单台边欲够物品导致其倾倒砸下,孩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然而在转院途中不幸身亡。
对于这起银行“填单台成杀手”事件,很多网友认为银行应负全责,但也有人认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法律到底是如何规范该类事件责任的呢?
法律将这类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的责任称之为安全保障责任。依《侵权责任法》规定,所谓安全保障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之所以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分配给了场所的管理者,是因为这些场所的管理者,比进入这些场所的人具有更强的控制风险能力,更了解这些场所的服务设施、设备性能、场地的实际情况,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当然,如果管理者承担了保障义务,即使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也无须担责。
对于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无论其是否进行了消费,经营者对其都有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本事件中的女童,即使只是随家长到场所内玩耍,经营者也要保障其安全;否则,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由谁来举证呢?这一点,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理论上也有些争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显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具体到本案,应当由银行来承担举证责任。
就本事件而言,银行的填单台应如何设置,若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当然要依国标或行标来确定其是否尽到了义务;若没有国标或行业标准,最低也应符合该设施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国标和行标一般比通常标准的要求更高)。
一名2岁小孩够上去即会发生倾倒,说明这个台子是多么不牢固。而对于银行而言,加固台子并不难。可见,本事件中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非常明显。
所以我认为,当事银行对事件应承担全部责任。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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