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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工智能,将产生什么化学反应?

2017年05月0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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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说法

  

  通过大数据分析各类矛盾、纠纷的始发原因、聚集地域、多发人群等,可以起到从源头预防纠纷、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2017年底总体建成、2020年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智慧法院建设任务。届时,智慧法院的核心应用系统基本成熟,司法信息资源的整合、管理及应用成效显现,信息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信息化与各项审判业务的良性互动格局将初具规模。那么,将怎么建设智慧法院呢?笔者认为,这离不开跨界合作、人工智能、数据分析等几个因素。

  加强跨界合作实现弯道超车

  跨界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标志性特点,它突破思维认知领域的板块式结构,将不同体系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共同要素加以提炼,最终形成知识与方法的贯穿与突破。建设智慧法院,必须要用跨界的思维,突破传统的惯性思维,才能“弯道超车”,实现全方位、全时空、多维度的发展。

  顾名思义,“智慧法院”的定义有两个要素,一是“智慧”,意味着科学技术是基本方法;二是“法院”,意味着司法活动是核心内涵。建设智慧法院是一项全新的高难度的创新工程,其本质要求就是科技与法律的深度跨界融合,这不是简单的“买技术”“搞外包”,更深层次的跨界是在顶层设计时既要实现深度融合,又要兼顾安全隔离,构建全要素集约化信息网络体系。

  当然,建设智慧法院既要实现物理技术的融合,还要实现人才的跨界融合,要将法官、审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集合成包容并蓄的团队智慧,协同攻关研发智慧法院的各种系统集成、核心技术等,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强强联合”跨界。

  深挖数据应用提供预测依据

  无疑,智慧法院将产生大量数据,信息化建设必然带来数据量的极速增加。随着各级人民法院公开数据的急剧扩张,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数据、庭审录音录像数据、执行信息数据、审判管理数据、指导性案例数据等将呈现出几何式增长。如果我们不对这些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再造和应用,那就是一堆无用的、碎片化的数据。所以,智慧法院建设中必须遵循数据使用的一般规律,即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建立模型-预测未来,把大数据应用作为重要环节来抓。

  在信息数据时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一个难以保障的问题,不准确的数据统计往往会误导法院对审判工作或审判管理的统计、预判、部署,也有可能误导或引发公民的看法或矛盾。所以,数据管理的精准化、标准化,是实现案件信息汇聚管理、提高审判质效的关键所在。另外,我们还必须在大数据分析上下大工夫,需要一大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大数据进行标注、分类、解构与分析。只有做好这个浩大的基础工程,才能为后面的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基础数据。

  同时,有必要强化大数据评估趋势功能,以预防纠纷为切入,将司法数据引入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在分析方面,大数据显然有其“过人之处”,可以挖掘利用海量司法案件资源,提供面向各类诉讼需求的相似案例推送、诉讼结果预判、诉前调解建议等服务,为减少不必要诉讼提供有力支持。尤其不能忽视的是,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各类矛盾纠纷的始发原因、聚集地域、多发人群等,监测社会治理存在的突出矛盾,预判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趋势,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打破孤岛现象实现资源共享

  智慧法院与传统法院的最大区别就是它运用现代科技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能产生巨大的网络效应。网络技术领域著名的梅特卡夫定律就指出,“网络平台的价值与网络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无疑,智慧法院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所关注的人群会产生与网络用户数成几何倍增长的效应。

  眼下,各地法院在发展过程中,也都根据各自的现实情况在开拓创新。有的借助科技平台,利用各自现有的技术资源,进行研发合作。比如,执行信息公开网与交通、金融、证券等44个有关部门实时联网,构建网络共享交换体系,打破了信息孤岛和各部门之间的壁垒,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有效破解了“执行难”的顽疾。

  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与某网站法院频道合作的“电子送达平台试点”,浙江法院系统的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也都受到了广泛关注。有的法院,甚至借助云计算能力和用户的个人数据,建立起了“审务云”平台,实现“互联网+审判”的变革,这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浙江法院的“电子商务法庭”。

  可见,通过智慧法院线上线下的共享、立体、互动,能尽可能实现信息互通后的资源共享、资源整合后的互赢增值,满足民众快捷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目标。不过,在共享方面,目前法院系统存在的一个巨大问题是技术的共享。由于许多技术项目是由不同的公司研发,如何解决技术壁垒,打破各自为政、互不兼容的孤岛现象,是目前智慧法院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拓宽多元之路满足人民需求

  马云曾说“数据时代是预防时代”。在互联网+时代,通过各种数据比对、人脸识别,无疑能预防犯罪。不过,预防犯罪十分重要,预防纠纷也同样重要。目前,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呈金字塔的模式,人民调解、社区调解等基层解纷资源没有发挥化解大量基层纠纷的作用,中端的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专业调解力量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分流都进入了诉讼程序,法院成为各种矛盾纠纷的集合地。

  对此,有人或许会质疑,法院推行在线立案、在线审判、在线咨询等便民服务,这不是意味着将更多的纠纷引入法院吗?不是更加剧“案多人少”矛盾?毕竟“路越修越宽,跑的车辆就越来越多”。在这里,首先必须明确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为了解决立案难的改革措施,坚决不能因为“案多人少”而拖延立案或不立案。同时,还应当在全社会提倡和引导老百姓选择更方便、更快捷、低成本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强调诉讼是所有非诉渠道解决不了时的最后选择,不是唯一的、首选的纠纷解决渠道。

  所以,国家在畅通立案渠道将道路修宽的同时,还应当修建更多诉讼外纠纷解决多元之路,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智慧法院建设绝不是法院关起门仅仅通过科技为法官减负,而应当按照“二八定律”进行“节源分流”,建立80%的简单纠纷诉前化解,20%的疑难复杂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审判工作新格局。通过社会治理、纠纷化解的顶层设计,构建上端预防纠纷、节源分流,中端分层过滤,底端精准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漏斗式”模式,才能实现智慧法院的最大网络效益,让人民群众既感受到公正、高效和便捷,又感受到和谐、温暖与温情。

  □龙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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