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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被滥用罚得不冤

2017年05月0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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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据法制日报报道,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3万余元。

  如今,不少单位都在实行一种被视为激励机制的“热门”管理模式——“末位淘汰制”。它源于美国,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模式,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才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一模式在被国内一些单位滥用后,非但起不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挫伤其积极性,甚至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成为被告。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无视法律,搞“末位淘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滥用“末位淘汰”的做法,也是权力任性,被法院判赔,一点也不冤。对其他有“末位淘汰”依赖症的企业,也是一次警示。

  要知道,企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把“末位淘汰”的“洋办法”用错了地方,必然南橘北枳,适得其反。企业当让职工产生归宿感,而“末位淘汰”,只会让职工如履薄冰,惶惶不可终日。

  以与法律法规相悖逆的管理模式无情地“淘汰”职工,终有一天,你也将被职工无情地淘汰。

  □印荣生(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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