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汇算清缴时,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我国税款的最高数额,也就是该项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运用这项政策,企业在国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本国税款与已纳境外税款的差额,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
1.抵免的计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申报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间接抵免的还需提供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张清松、满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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