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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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370元索500酬金,有些过

2017年05月07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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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据《武汉晚报》报道,李女士日前看电影时,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了,钱包里只有370元现金,捡钱包者竟开口要500元酬金,她最终花了300元钱才拿到钱包。

  拾金不昧是美德,却不能成道德强制。《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捡钱包索要酬金,没错,但前提是酬金应是为保管钱包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实质上,《民法通则》也规定,返还失物时,所能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因归还而支出的费用,不然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捡370元要500元酬金,超出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若因对方失主不给而不原物归还,可能还侵犯他人财产权。《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万事讲个度,归还失物索酬,“必要费用”就是个度,这个度不宜逾越。

  □路可玫(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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