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据封面新闻报道,在广西宜州市山谷高中,学生如果违纪,除了被批评、写检讨、记过甚至开除外,还需缴纳罚款。该校罚款项目众多,包括忘关水龙头罚50元;课堂上玩手机罚100元……而这些款项由学校财务室直接收取。面对争议,校长表示,“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此举很有必要。学校也是‘执法部门’”。
罚款这种行政处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可谓严厉之至。由于直接关乎其个人利益,就其惩戒效果来看,可谓立竿见影。
然而,罚款虽有效,却不能滥施。从执法主体上讲,《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教育机构,属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山谷高中校长妄称学校也是“执法部门”,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就执法程序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有部门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立。而在山谷高中,对违纪学生罚款,罚多少,完全取决于校方的“家规”,既拿不上台面,更经不起相关法规的考量。
总之,教育者自身先要补上法治这一课,否则,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屈正州(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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