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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遭举报暂缓IPO,当初又为何过会?

2017年05月1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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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股论市

  对于已经获得IPO核准批文的公司,到底什么样的质疑,才需要暂缓发行?舆论质疑与暂缓发行之间,需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

  5月9日早间今创集团发布公告称,因发行人出现媒体质疑事项,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协商,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

  4月以来,媒体报道对今创集团有两次实名举报,主要包括财务报表有重大造假嫌疑、实控人之一为数年前铁道部贪腐案中重要嫌疑人与核心参与者、股权结构与关联交易云山雾罩等。

  但今创集团4月28日还是拿到IPO核准批文,5月5日完成初步询价,由于媒体质疑,保荐机构将认真核查媒体质疑所涉事项,待核查结束后,将及时公告关于本次发行的后续事宜。

  除了今创集团,最近一年来有多家IPO公司因媒体质疑而暂缓发行,比如去年11月21日天马科技公告称因媒体质疑事项暂缓IPO发行;今年4月15日侨源气体公告称因媒体质疑而暂缓IPO发行;5月5日永安行公告称因媒体质疑决定暂缓发行。

  当然,历史上曾有多家IPO公司因媒体质疑而暂缓发行,这其中有些公司后来修成正果、成功恢复发行,也有的因此止步于A股大门之外,比如苏州恒久后来被撤销发行核准。

  不过,这其中存在着一个问题:对于已经获得IPO核准批文的公司,到底什么样的质疑,才需要暂缓发行?舆论质疑与暂缓发行之间,如何建立对应关联、如何具体操作,这需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操作细则。

  按笔者拙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拟IPO公司的发行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如果质疑不会对发行人的上述现有条件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那么公司就无需暂缓发行,否则就应暂缓发行。

  另一方面,是否暂缓发行、是否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再次审核,需要相关人员做出主观判断,这个也应建立相关人员的集体决策机制,且应建立相关责任倒查机制,由此有关人员才会高度重视媒体等方面的质疑或举报。而且,面对质疑和举报,不应等到公司拿到IPO批文之后,马上快要发行时才重视、紧踩刹车暂缓发行,而应在此之前就解决群众举报等问题。

  目前,IPO发审包括10个环节,第7个环节是发审会环节,过了发审会环节之后还有封卷环节、会后事项环节,最后一个环节才是核准发行环节,建议应尽量延长“会后事项环节”的时间,期间应广泛关注市场质疑和群众举报,不宜轻易下发核准批文,确保每个批文都禁得起群众监督、市场质疑,而不宜草率核准之后又撤销核准,要尽力维护IPO核准批文的权威性。

  证监会有关人士曾表示,并不是简单的有违规就不给上市,这方面主要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部门意见,依据重要性原则综合考量做出判断,当然如果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肯定不能核准上市。笔者基本认同这个看法,所谓人无完人,所有方面都完全合法合规运作的公司,在现实中或少之又少;不过,对于违规行为的容忍度须有一定底线,现在急需要明确带病上会、带病过会、带病发行的底线,不能过于宽容,尤其是在当前市场各方面规则还不完善、漏洞较多的时候,更应适度控制IPO,不能为了打压股市泡沫而IPO,打压投机泡沫关键还应回到打击市场操纵上来。

  总之,股票发审、公司IPO,这些事情涉及一些主体的重大利益,也涉及市场的重大利益,强化媒体监督、群众监督无疑都是很必要的,这些东西本身就应作为股票发审体系、IPO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之一,监管部门理应将其融入到相关工作之中,如此发审制度、股票发行制度才能更为完善。

  □熊牛散(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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