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笔直书
个人税优健康险在全国的铺开和推广有赖于总体税改环境的改善,也有赖于政府部门推广的力度。
近日,国家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从7月1日开始,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在去年31个城市的基础上推广到全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险”)采取国家税收让利的方式,补足了我国医疗健康体系中最后一个“短板”,意义不可以说不重大。
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展开和推广,还存在一些外部环境和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约束,健康险还是要避免在未来出现“叫好不叫座”的情况。
制约因素
首先,我国是财政收入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纳税人的数量比例很少,个人健康险的税优政策敏感度不高。
目前,个人税优健康险的目标消费群体主要是纳税人。但是,我国是间接税为主的国家,以2016年为例,个税只占财政预算收入的6.3%,其中,工薪税就更少了,大约只占3.8%。所以,在我国,税优型福利制度的敏感度很低,撬动市场的力度弹性很差。比如,在试点城市武汉,去年购买个人税优健康险的人数是2232人,但能享受到免税的人数仅为705人。就是说,三分之二的投保人不是纳税人。
其次,我国的个税实行的是分项所得税制,投保人离不开企业单位,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可及性很差。即使对工薪税纳税人而言,在分项所得税制下,也离不开企业和单位而单独去保险公司或银行窗口购买健康保险产品,这就更加限制了工薪税纳税人的投保积极性。因为税优的实施只能由单位代扣代缴,而不像采取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那样,个人可以离开单位在社会上自由购买,年底集中可以退税。
再次,个人税优健康险的产品规定具有明显的准公共性,保险公司在市场启动阶段会很困难。监管部门考虑到税优政策支持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带有明显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对个人税优健康险的产品设计做出了许多重要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惠民特征有三个:一是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不得因病拒保和续保;二是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不够80%的差额部分须返还到个人账户;三是不得强制要求投保人变换保险公司。
这三个要求是硬性的,对保护投保人的权益至关重要,但对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和产品设计来说则提出了严峻挑战,稍有偏差就出现亏损,这就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健康险时非常小心谨慎。
此外,免税额不高,降低了健康险对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边际效用。每年免税额2400元,对月收入1万元的纳税人来说,每年只能节省480元的个税,每月才节省40元。这点钱对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来讲,其吸引力不是很大,激励性不是太好,他们不会太在乎节省这点个税。
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也说明,个人税优健康险在全国的铺开和推广有赖于总体税改环境的改善,也有赖于政府部门推广的力度。
无疑,应加快税制深化改革的步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和“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税制的这两个“逐步”改革已经提出二十多年,改革正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到位之时,就是健康险大踏步前进之日。
另外,应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健康险的研发力度和销售力度。必要时,对承保税优健康险的险企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对这个险种的税收给予一定的减免,以鼓励更多的险企参与进来,鼓励承保的险企研发更多的产品,对表现好的险企和产品给予税收减免的鼓励。
不容置疑的是,还应鼓励险企加大对这个特殊的税优健康险的宣传力度。险企要有针对性地、分层次地开发潜在市场,重点是低收入群体。众所周知,健康险的产品设计复杂,保单很难读懂,低收入群体最需要健康险,但这个群体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对保单的理解力不如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应鼓励险企增加宣传费用,对这个健康险的宣传普及实行专款专用。
并且,应适时提高免税比例上限。为满足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市场需要,随着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铺开和市场的需要,应适时提高免税额的上限,给险企以更大的产品设计空间,给险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发挥险企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郑秉文(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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