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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股论市
由于A股市场分红体制的不完善,某些情况下,强制分红未必是对投资者的保护;然而,这却并不能扰动分红是对股东的理应回馈这一根本落点。
尽管《证券法》修改二审稿尚未向公众发布,其中的几项主要修改已经披露并引起热议,其中就包括要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据称二审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现金分配股利。
对此,5月16日有评论称,强制上市公司分红未必能保护投资者,甚至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列举了以美国多家优秀公司选择不分红,分红与不分红下投资者收益率的差异,以及降低税收成本等事例加以论证。
诚然,由于A股市场分红体制的不完善,某些情况下,强制分红未必是对投资者的保护,部分大股东挂羊头卖狗肉之事也并不少见。然而,上述现实情况却不能扰动分红是对股东的理应回馈这一根本落点。基于此,笔者愿陈以拙见,聊以参评。
首先,虽然该观点认为伯克希尔·哈撒韦自创立以来就从不分红,但这却难以认证不分红的好处。事实上,巴菲特所买入的股票有个明显特点,就是这些公司愿意“把钱还给投资者,即会进行分红”,比如可口可乐、沃尔玛等。同样,微软也曾经多年不分红,但2003年2月微软开始分红,去年微软董事会批准公司在400亿美元股票回购基础上再增加400亿美元回购,同时宣布将股票分红提高至39美分/股。
应该说,成熟市场上市公司慷慨分红是常态,不分红是有前提限定的,美股上市公司每年赚到的利润有50%左右是用于分红或回购。
其次,上述观点还假设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分红,另外一种是不分红、投资者卖出小量股票,然后再比较两种情形下的投资者收益率。不过,这个比较实际暗含诸多假设前提,比如,公司经营水平是个定数;又比如,控股股东、“董监高”不会滥用留存收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等。但是,这些前提在现实却难以成立,A股市场最大问题,正在于大股东和“董监高”通过关联交易等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同时,该观点还以税收成本作为不分红理由,认为如果选择分红,分给股东的红利要经过两次征税才到股东的口袋,留存在公司里的利润价值都反映在股票中了。可问题在于,如果不分红,股民要用钱就需要卖股票,如此就会导致股价下跌;而在价值投资尚未得到全然认同的A股市场,又如何保证有投资者群体持续买入股票维持股价?况且,上市公司要为股民兑付其创造的财富,最终必然通过分红来体现,不可能永远趴在账上,最后分红也免不了税收这一刀。
有声音称,上市公司将利润用于分红,似乎用于发展的资金减少了,会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过,笔者以为,上市公司缺钱,可以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来解决。
笔者以为,《证券法》二审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现金分配股利,恐怕还不充分,还需要对公司的分红失灵投入更多关注。有些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随大股东心意而改变,或者在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配比例很小。这是由于大股东一股独大、表决时采用资本多数决,加上中小股东对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参与不足,难以形成有效制衡,导致了打着公司分红自治旗号,实际上却成为大股东或内部人自治,中小股东分红权被剥夺的情况。
面对公司分红自治失灵,法律、政策需要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范,予以适当干预,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当然,在实践中,股东对现金分红观点也不统一,比如有些股东愿意将红利留存上市公司继续发展,但笔者认为这不妨害强制分红政策的实行,可以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将净利润的30%用于分红、同时推行以股代息制度——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将红利转为股票投资或提现,那些希望获得现金的股东可分得现金,愿将红利留存上市公司继续发展的股东可将分红换成股票,两不相干。
另外,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被称为资本三原则,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石,上市公司掏家底式分红有可能违反资本三原则,等于将公司经营风险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因此上市公司分红也并非想分多少就分多少,这方面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议由银行债权人等选派部分人员出任上市公司监事,以此防止股东侵犯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利益。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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