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齿日繁
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女职工的生育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未来的劳动力,因此,政府和社会都需要分担女职工的生育成本。
近日,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事实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然而,侵犯女职工合法生育权益的事情仍时有发生。例如,据媒体近日报道,济南朱女士反映,自己单位规定员工什么时候生二胎有时间表,一年两个人,朱女士被排到了2020年,但由于已接近高龄产妇,朱女士选择去年生孩子,结果被单位罚了两千多块钱和七个月的绩效。
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生育权益,当然是错误的。然而,用人单位也有难处。就以上述朱女士的单位为例,单位里一共25个人,其中17个都是育龄妇女。如果都生孩子了,单位可就没法运转了。
今年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第二年,据国家卫计委通报,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订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修订后的条例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普遍达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一般为15天至30天。
延长产假虽然使女职工有更多的时间照料新生婴儿,但也可能会让女性就业面临更大困难。一些女性之所以就业难,很大原因是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女性结婚以后要怀孕、休产假、哺乳孩子,不如招聘男性节约人力资源成本。虽然男性也享有陪产假,但陪产假的天数远远少于女性休产假的天数。
如果一家企业刚把女职工培训出来,女职工就结婚生孩子,两年后又生二孩,那么这几年对企业来说就增加了雇用女性的成本。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如果女职工的生育成本完全由企业承担,那么企业为了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就会尽量不招聘女性。生育既是一个家庭的事,也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事。女职工的生育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未来的劳动力,因此,政府和社会都需要分担女职工的生育成本,这样才能保障男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从政府方面来说,要缓解女职工生育给企业所带来的压力,应该给雇用女职工的企业相应的补贴,或者给予相应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雇用女职工的比例越高,减税的幅度越大。
从社会方面来说,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还包括生育津贴,从而将一部分生育责任从女性身上转移,由社会保障体系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这四个社会保险的险种相比,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最少。而且,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没有把广大的乡镇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内,导致其他人员丧失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还需要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并逐步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何亚福(人口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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