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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需报送非居民账户涉税信息

7月1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旨在打击跨境逃避税

2017年05月2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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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金彧)昨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一行三会6部门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所谓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今年底100万美元以上账户将完成尽职调查程序,同时,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需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7月1日起新开户时需声明税收居民身份

  按照六部门的解读,《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银监会表示,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六部门表示,《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都应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我国可根据交换信息打击跨境逃避税

  对于发行《管理办法》的目的,六部门表示,是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

  早在2014年7月,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税务部门人士认为,这一事件的核心是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交换信息,也就是中国的税务部门从其他国家拿到中国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从而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税的行为。

  那么中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的行为如何监管和打击呢?“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我国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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