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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大税额 精准把握政策不容忽视

2017年05月2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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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财务公司开始与企业签订资金池资金管理协议。对于此类“资金池资金管理协议”借款合同,不能忽略对看似简单的印花税计算,避免多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发生

  工作失误 多缴税款

  A银行与某跨国集团分别签订了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管理主协议(该协议包括24家成员单位)和一份外汇流动资金管理主协议(该协议包括21家成员单位)。双方签订协议时,确定人民币资金池协议中所有24家成员公司的最高借款限额为29.42亿元,美元资金池协议中所有21家成员公司的最高借款限额为2亿美元。按照印花税政策相关规定,A银行应按照协议签订的最高借款限额人民币29.42亿元和美元2亿元(需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分别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税率缴纳印花税。由于该银行相关部门工作失误,在计算印花税时将人民币和美元资金池的应纳印花税额按照成员公司总数24家和21家缴纳,分别多缴纳印花税23份和20份。因此该行向朝阳区地税局申请退还多缴纳印花税款469万余元。

  处理

  认真研判 及时处理

  接到A银行的退税申请后,朝阳区地税局各相关部门同步推进,对该退税申请进行研判。上述业务属于印花税多缴申请退税,按照退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误收退税性质。税政科室对纳税人提供的人民币流动资金管理主协议和外汇流动资金管理主协议、印花税完税凭证、单位证照、退税申请书等资料仔细审核,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对退税事项进行审议,并同国库部门紧密沟通,在第一时间对A银行多缴税款进行了退还。

  建议

  精准把握 不容大意

  一是计税依据要把握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借款合同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在本例中,A银行和某跨国集团签订的流动资金管理主协议,符合上述规定。

  二是涉及外国货币时需注意汇率选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对于外币的折算时间,应尤其注意。(万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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