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专栏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4:专栏
下一篇

“共享单车”征求意见六大看点不容错过

2017年05月2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分享:
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一种说法

  交通部此征求意见稿,回应了社会呼声,六大看点值得重视。其中,对押金的严格管控备受关注,这客观上会防止个别平台以“共享”为幌子,实际搞非法集资和资本运作。

  昨天上午,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参与了这项立法工作的研究者,我觉得,该征求意见稿直面了诸多问题,平衡了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回应了社会呼声。其中,六大看点值得重视。

  1 “共享单车”为何改名

  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新形态,指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互联网平台仅作为信息交互平台为商品和服务流转而存在,是在不扩大存量的同时变大增量。目前,“共享单车”并非来自社会,几乎都是平台自己制造的车辆,这绝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享经济。

  在五月初交通部召开的征求意见稿专家会上,我提出了这个立法建议。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改变了“共享单车”的名字,将其改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是实事求是的,符合现阶段“共享单车”的发展实践。

  2 “共享单车”的押金要有监管了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押金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押金属于抵押性质,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商家手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自有资金和押金、预付费之间的关系,明确要求企业要开设第三方监管的独立账户,将押金和预付费做到专款专用,不能变相搞集资和资本运作。

  更重要的是,意见稿明确了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原则。这比2015年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预付费15日退还期限”更进一步,更有利于消费者。交通部对押金的严格管控,客观上会防止个别平台以“共享”为幌子,实际搞非法集资和资本运作的情况,提高点门槛才能让“共享单车”更有序发展。

  3 单车停放体现“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

  当初在专家论证会的时候,我就提出要分析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政府搞的公共自行车为何失败,主要原因在于这种有桩单车停放点太少,不能即停即走,解决不了用户“最后五百米”的问题。

  “共享单车”的停放地点不能按照“法不规定不可为”的观点,应该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才对。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禁止停放的“负面清单”,不在负面清单里的地点,都可以停放。这就将停放选择权最大限度地交到用户手中。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包括小区、景点等公共领域附近建立停车点来方便用户停车。以后各个景点附近不能单纯仅禁止停放单车,更要设置便民停车点才对。

  4 平台必须要买保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不仅要为用户购买伤害险,也要为第三人购买保险,要创新保险机制符合“共享单车”发展实践。

  保险责任并非是“共享单车”的唯一责任分担形式。平台的责任,是一种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综合责任体系,包括用户、监护人、第三人等在内的单车参与者都将按照过错分担损害责任。

  保险是发展的“减震器”,越完善的保险,越能减少实践产生的纠纷,越有利于消费者维权。至于保险金额到底是多少比较合适,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保险金额并非是越大越好,成本太高反倒不利于新经济发展。

  5 用户的个人信息权进一步强化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刚刚实施的《民法总则》和即将实施的《网络安全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强调,平台搜集的用户信息不能“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这就是划定平台合理使用用户信息的法律底线,避免平台对用户的“数据暴力”。

  当然,指导意见只是划出一条底线和原则,具体还需要地方管理者更细致的智慧。

  6 自行车路权将回归

  曾几何时,中国是名副其实的“自行车王国”。在城镇化发展的几十年里,路权逐渐完全偏向了机动车,辅路停满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已经被压缩到极致。这样做的结果有目共睹:车越来越多,路越来越堵。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这是重新划清路权的重要标志,为“共享单车”的道路空间做好了物质基础。最后,“共享单车”和网约车一样,都是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范畴。交通部明确了框架性的指导意见,能否好好落实,还得靠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

  期待这份指导意见能更好地起到规范、引导作用,让“共享单车”驶于法治之途,也让其更有序地带动绿色出行渐成风气。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