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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征求意见 公共治理比管制更好

2017年05月2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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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观察

  “控制”投放有助遏制过度竞争,引导它们将更多的资金和关注投入到质量和服务上来。

  据媒体报道,北京的共享单车品牌已经超过8个,单车总量超过70万,已接近各方对北京共享单车预估的饱和数字。其实不止北京,这场“大战”也已经烧到了全国的其他城市。在这种情况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就应运而生。这意味着共享单车的野蛮生长时代开始进入倒计时。纵观这份意见稿,看点着实不少,笔者就其中三个方面表达一些看法。

  “控制”投放有助遏制过度竞争

  首先,意见稿中提出的“建立与需求相适应的投放机制”,将有利于帮助“共享单车”企业摆脱数量竞争的困局,有利于这一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所谓“建立与需求相适应的投放机制”,从经济学角度看就是进行总量的控制。一些经济专家可能会认为,这一规定会破坏原有的市场秩序,导致无效的竞争结果。但在我看来,情况并非如此。

  众所周知,“共享单车”是在巨额的外部投资支撑下发展起来的。为了让投资人保持对自己的信心,“共享单车”企业往往需要以超出自身需要的速度来进行扩张,从而造成过度的数量竞争。我曾对共享单车的投放和使用状况进行过一些观察。结果发现,在很多地方,所有品牌的共享单车都会投放大量车辆,但使用率却很低,这毫无疑问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这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为满足投资人需求,而进行残酷的数量竞争的结果。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与需求相适应的投放机制”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共享单车”企业走出过度竞争的囚徒困境,减少为此无谓成本,引导其将更多资金和关注投入到质量和服务上来。从长期看,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是大有益处的。

  当然,这一规定在执行时还需十分小心。究竟人们对自行车的需求量有多大,数量控制应该到什么程度,这些都需要调查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这项规定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押金监管到什么程度值得探讨

  在关于“共享单车”的争议中,押金问题一直是一个讨论的热点。有调查表明,现在关于共享单车的投诉很大一部分都与押金的退还问题相关。针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中对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作出了很多规定,明确规定了平台收取的押金需要接受监管。

  对于押金要接受监管,笔者完全赞同。但是,监管究竟要到什么样的度才合适,这就值得探讨了。在笔者看来,对于押金的监管不宜过严,要让平台对押金使用保留一定的灵活性。需要注意的是,对押金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由于金融机构拥有的资金大、涉及面宽,一旦出问题,就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所以对它们的监管就必须相对严格,以防患于未然。

  而共享单车的押金显然不会有这么大的规模,也不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因此,如果监管过度,不仅会耗费过多的监管成本,更会严重束缚企业经营的自主性。事实上,利用押金进行投资,是共享单车最根本的一种商业模式,如果出于监管需要破坏了这一商业模式,很有可能对这一行业造成严重的打击,而这将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社会公共治理理念值得重视

  在《征求意见稿》中,一个突出的亮点是明确提出了“社会公共治理”的说法。这一提法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种理念的创新。

  传统上,对某一行业的规范通常依赖于政府的管制,而这种做法的效率是有待商榷的。一方面,政府并不是直接的市场参与主体,它对市场信息的掌握可能非常有限,对于市场动态的把握比较滞缓,因此制定的管制措施很可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一些政府官员很可能被相关企业所“俘获”,从而滋生腐败行为。

  相比之下,采用多方参与、社会公共治理的方式来规范行业行为将是更加可取的。一方面,由于治理的参与者都是直接的市场参与者或者了解市场状况的人,因此制定的规范和准则会很有针对性;另一方面,这种规范模式也不易滋生腐败。因此,从效率上看,“社会公共治理”要比管制更好,这一理念是值得肯定和继续推广的。

  总而言之,虽然在个别规定上还有待商榷,但这份《征求意见稿》的总体精神是比较好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制定出一份能够有效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陈永伟(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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