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景区超额接待游客,最重可被罚停业整顿半年
新京报讯 (记者黄颖)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北京市旅游条例》被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故宫等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讲解员制度,并设专章就“一日游”、“旅游购物”、“网络旅游”等细则进行了规定。
去年7月,《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的10个月中,又进行过2次修改和审议。
“世遗”景区讲解员须持证
数次审议中,旅游品质提升、讲解员制度、旅游购物、一日游、网络旅游等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条例最终规定,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
也就是说,在上述景区内为团队旅游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取得景区讲解员证。景区讲解员由景区负责管理,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上述景区从事团队旅游讲解工作。
景区噪声排放禁超50分贝
每到“五一”“十一”等小长假,北京都会迎来游客高峰,部分景区会采取限时分流等措施,保证游客和景区安全。
此次条例也规定,景区可在节假日期间或者部分游览区域实行分时段预约参观制度。但是实施分时段预约参观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
同时,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瞬时和全天最大承载量,并制定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在游客数量可能达到瞬时和全天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地区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条例规定,景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旅游法有关规定,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另外,条例表决稿中还进一步对景区扩音喇叭的噪音扰民问题进行了细化。条例规定景区允许使用扩音设备的,应当划定使用区域和时间。并参照北京现行的规定,明确扩音设备的使用要求,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
■ 焦点
不得擅在公共场所散发“一日游”广告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条例草案和草案修改稿中,“一日游”、旅游购物等内容散见于各章之中,到了草案修改二稿,这些部分的规定纳入到了“旅游经营”一章中,有了专节阐述,并延续到了表决稿中。
其中划定了明确的“禁区”,包括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不得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
条例也规定,不得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不得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等。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解释说,非法一日游经营既包括主体非法,又包括行为违法,且主体复杂,形式多样。
因此,为了提高对非法一日游的打击实效,草案修改二稿中分两款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款规定对所列违法行为相关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款则作了兜底性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违法行为均能受到惩处。
如果踏入了条例规定的“一日游”禁区,将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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