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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跳楼主人担责未必是糊涂案

2017年06月0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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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请情绪低落的前同事、朋友到家中做客,结果朋友在自己家里跳楼了,主人反而要赔偿轻生朋友家属8万余元。对于这起客人跳楼主人担责的官司,大众不宜过早地贴上“神判”标签。

  首先,案件的庭审情况、判决书都没有对社会公开,大众只是根据只言片语的报道下结论,这本身就有失公允,显得片面。

  事实上即便从有限的案件报道情况来看,客人跳楼主人要担责的判决并不冤,法官并不是在断糊涂案。

  警方介入,排除主人的嫌疑,只是从刑事案件层面排除了主人涉嫌杀害客人的嫌疑,认定客人跳楼是自杀而非他杀,并不等于排除了主人在客人选择跳楼上可能存在的作用。

  一个成年人选择轻生,最根本原因当然在于自身,是自杀者本人心胸狭窄或有心理问题,本人需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导致一个人想不开,选择轻生,离不开外在因素的作用,压垮其的最后一根稻草往往来自外在。

  在这起案件中,轻生女子跑到男性朋友家跳楼,既有可能如当事人所言,是因朋友被单位领导批评而想不开,但并不能就此排除主人存在过错,因为跳楼者事前没有任何轻生的征兆。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主人无法证实自己在朋友跳楼事件上确实毫无责任。在这种状况下,法官推定主人在客人跳楼事件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让主人为客人跳楼承担极少部分的责任,这并不荒唐,更不是和稀泥的态度。相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朋友心情不好了,该带回家还可以安全地带回家。不必因为一起判决案就有心理负担,就担心朋友会跳楼;或者朋友跳楼了,自己就有责任;这压根就是两回事。

  □何勇(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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