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昨日上午,在天津河北区建昌道,一辆602路公交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一位突然横穿马路的老太太,冲上便道,撞倒了路灯杆和大树,同时撞伤了一位男子,车上也有4到5名乘客擦伤、磕碰。据澎湃新闻报道,之后老太太还想找公交司机理论,甚至要赔偿,最终在被愤怒的乘客集体指责后离开。
“狭路相逢”时机动车当礼让行人,是当下的通行规则。但这意味着,行人闯红灯或横穿马路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能不担责吗?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过马路须走人行横道等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因行人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失如何赔偿,却没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看,这类情况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普通侵权赔偿原则,行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鉴定所划分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此前有律师就发文建议,对行人横穿马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进行立法,追究有关行人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该担刑责尚存争议,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却是“违法担责”的应有之义。
该事件中,老太太突然横穿马路,导致公交避让不及撞上路灯杆和人,她反而要索赔,未免有得寸进尺之嫌。有关人员完全可依法向她提出赔偿要求。
有法律研究者曾指出,相对于车辆而言,行人终究是弱势的,但这不代表行人可恃“弱”在车辆面前横穿马路,肆意违法;对于违法行人造成事故的,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说到底,对行人违规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该追责就应追责,该要求赔偿就应不含糊,以真正对其形成震慑。
□朱忠保(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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