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江苏、上海和贵州考察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等问题;上海抛“橄榄枝”邀专家再来研讨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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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会不会被机器办案取代?办案是要跟着机器转,还是以人为中心?”“通过机器的分析,会不会对传统的审判模式带来挑战?如何让当事人接受?”
刚介绍完“智慧法院”系统,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就收到了法学家们一连串的疑问。
和徐清宇一样,江苏、上海和贵州不少地方的法检一把手近日迎来了一场“小考”,“出题人”是长期关注司法改革的14位法学专家。
6月1日到4日,中央政法委首次组织专家学者走进司改一线,考察地方经验。在4天左右的时间里,围绕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信息化建设等问题,专家们总共提出了近200个问题。
在考察地之一的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听完专家们的发言,忍不住抛出“橄榄枝”,希望专家们能尽快再来上海研讨,“会诊”上海检察机关下一步的改革问题。
中央政法委负责此次活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组织专家学者到司改一线考察,这在此前从来没有过,希望专家们深入了解本轮司改的进展和成效,更好地将理论研究和司改实践结合起来。”
司法责任制
需明确“命名检察官”权力清单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施净岚最近有些忙碌。
今年3月28日,通过统一选拔,她成为该院全国首批命名检察官办公室的4名命名检察官之一。
在检察院工作了20多年的施净岚,先后办理过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等案件。
担任命名检察官,成了她职业生涯的一次新挑战。
按照上海市检察院的设计,命名检察官办公室主要办理专业化类案和疑难复杂案件,更重要的是,可以在检察长的授权下,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说起设立命名检察官的初衷,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说,“为什么搞命名检察官,最初的考虑是为了解决改革之后,大家体会比较深的‘授权不行权’的问题,有些检察官没权的时候想要自己做主,但真正下放了权力,又不敢做主,主体责任不够明确。”
和一般主任检察官相比,命名检察官的“配置”更高,比如主任检察官团队配备3个人,命名检察官可以配备4到5个人。
不过,放权之后,法官和检察官能否独立行使好权力,又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命名检察官办公室是一个值得探讨,非常有推广价值的改革措施”,参与考察的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卫东在肯定的同时也表示,在这种模式下要特别注意,“命名检察官的设置会不会成为过去科长、处长的翻版?改革中一定不能忘记考虑检察官行使权力的边界。”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曾在检察院任职,他对上海检察院的探索表示支持。他认为,设立一个办公室,以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名字命名,对内可以增强命名检察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对外也可以扩大检察官的影响。不过,也要进一步明确命名检察官的权力清单。
在放权的同时,命名检察官的责任追究当然也比一般检察官更加严格,“如果我的办公室承办的案件出现差错,我需要承担责任。司法责任制的精髓在于,权力到位,责任才能到位。”施净岚说。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季卫东告诉记者,要建立追责机制,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审判主体要独立,否则责任不清晰,问责问不下去;第二是行为标准要明确,据此才能判断哪里出了问题。
为了确定这个“行为标准”,不少法院、检察院都进行了探索。据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介绍,苏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将常用法律文书中的119种文书审批权限下放给员额检察官,侦查监督部门将52项法律文书审批权下放。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理作出了无罪判决,是否对检察官的绩效考核有影响?”季卫东就此提问。
闵正兵说,如果某一案件出现判决无罪或者案件事实发生重大改变,该案就会进入监督评查范围,经过复查认为承办检察官有责任,会予以追责;如果是因证据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则不会追责。
贵阳市花溪区法院院长吴莎在介绍司改情况时,也提到了追责和考核的问题。数据显示,两年来该法院共有174人次因为审判程序、办案不规范等问题被提醒或诫勉谈话。
吴莎坦陈,作为第一批改革试点法院,最初担心的是“如何定性错案”。“法官也最关心这个问题,为此,我们建立了考核机制,不管是瑕疵,还是结果错误,内部考核先有一个初步意见,然后再上审判委员会和司改例会讨论。”对于法官的过错,则直接与晋级晋职和薪酬保障挂钩。
在谈追责和考核的同时,也有声音呼吁,要建立良性的评价机制。记者了解到,如何建立科学的考核和追责指标,也是司法改革下一步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员额制改革
“办案”概念存争议 学者建议明确
在贵州考察的2天里,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温杰全程参与了和专家学者的座谈,并在纸上记录了46个专家提问。
温杰告诉记者:“专家们提出的问题很多是我们在试点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比如法官、检察官办案团队用哪种模式组建更好;法官检察官入额和院领导办案的问题等。很多问题给了我们启示,下一步要结合中央要求、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本轮司法改革中四大任务之一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通过遴选,一部分法官进入员额,在一线从事办案工作;其他在法院工作,而不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则成为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在上海,市高院院长崔亚东表示,法官员额制改革不是减少办案法官人数,而是对法官和辅助人员的结构进行调整。改革前,上海法院法官人数占到法院总人数的56%,确定33%的员额比例后,有700多名法官不能进入员额办案,“但是原来56%的法官并不都在办案一线,有的在后勤部门,有的在行政岗位,实际上在办案一线的也就30%多。”
数据显示,2015年上海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187件,到2016年,人均办案量达到228.39件。
和不少人印象中法官人数减少、案件压力越来越大不同,崔亚东说,下一步司改中还将继续优化人员结构,员额法官可以从33%减少至30%,相应的司法辅助人员增至60%,实现一名法官配两名司法辅助人员。
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承志从2014年开始抓该院的司改工作,面对专家们讨论“入额后办案”的问题,杨承志说,法检两院确实存在很大差异,法院对于何为“办案”十分清晰,但检察院对什么叫“办案”争议很大,“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都要办案,检察机关的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有事项监督和案件之分,比如事项监督包括刑事执行检察,要对看守所和监狱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属于办案吗?对于‘办案’我们也在探讨,确定领导办案的范围。”
对于“办案”概念的争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也认为,随着改革深入,这一概念应该进一步明确,“有一些问题,学者内部也有分歧,我们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但不代表权威结论,觉得有道理可以借鉴参考。”
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手段一定是辅助,代替不了法官”
上海市高院去年做过一个“一名法官一年究竟能办多少案件”的课题,通过对2000名法官办案用时和案件复杂程度的跟踪调研,最后得出结果,一名法官在不加班加点的情况下,最多可以办133起案件。
但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达71.49万件,跟2015年相比增长了近10万。
一面是法官的实际办案能力,另一面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不断上涨的案件量,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除了增加司法辅助人员分担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不少法院都瞄准了信息技术和大数据。
已经投入使用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大数据综合信息系统”包括6大应用系统133个应用软件,涵盖了整个审判流程,只需要在信息系统上轻轻一点,就可以看到受案以后扫描进去的证据材料。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平台能实现类案推送,把全国所有的法律文书收集起来,同样一个案件,上海怎么判,其他省市怎么判,一目了然。
在苏州,这一系统被统称为“智慧法院”。通过“全景语音合议庭系统”,法官每说一句话,系统就会在电脑上自动生成文字,庭审时间由此平均缩短20%到30%。
系统还可以存储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只要法官“一声令下”,相关证据材料就会被“唤醒”,自动显示在电子屏上。借助庭审语音识别转写项目,电子卷宗也可以随案同步生成。
现场听完苏州中院院长徐清宇的介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抢到了提问机会:“每一起案件如果从证据材料开始就制作电子卷宗,成本怎么样?”
徐清宇回答说:“服务全部外包,由上海一家公司负责人工扫描,价格是1毛8一张。”
“法庭质证有时候是需要原件的,这个怎么处理?”
“尊重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如果提出异议要看原件,我们就去翻原件。”
紧接着王亚新之后,陈卫东的发言暗含担忧,庭审强调法官、检察官的能动性和亲历性,如果机器从中发挥了太大作用,办案人员会不会被牵着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的提问则更直接:“借助机器分析出来的结果,如何让当事人接受?”
徐清宇同意陈卫东的观点,“我们也反感机器人审判,法官审理过程中要根据个人社会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决,我们一开始就是问题导向,现在的改革要求办案人数越来越少,但是案件越来越多,怎样剥离一些非审判事务性工作,让法官专注于审和判,是一个考虑。”
对此,崔亚东解释说,上海把信息化手段引入到审判中,定位是智能辅助,一定是辅助,作用是把一些瑕疵挑出来,但最后的落点是辅助,不能让机器来决定。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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