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在现代各国宪法中,都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公民权利。比如,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日本宪法第13条则明确,“对于谋求生存、自由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偶像的恋爱乃至结婚,无疑是一种追求个人幸福的行为,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但现实中,无论中外娱乐圈,在偶像与公司的签约合同上,往往附带有关于“结婚”、“恋爱”的条款。考虑到娱乐公司的特殊性,偶像恋爱、婚姻等状况,客观上的确会影响粉丝多少,以致公司利润高低,如果仅是将此视为普通合同约定解除的某种条件,也未尝不可。
虽然我国SNH48的合同条文里没有明确写明恋爱禁止,但这是一条内部规则。在2016年的纪录片《明天,你好》里,SNH48 TEAM NII成员陈佳莹的妈妈称希望女儿早点结婚,而她搂着妈妈说“我们公司是禁止恋爱的”。
但是,如果将其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条件,就已经构成违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被任意地限制或剥夺,无论是以何种名义。审视这种追究责任的条款,表面上是“合法的约定”,打着自愿平等的旗号,但从本质上来看,其实是在限制公民的恋爱婚姻自由权利,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归于无效。也就是说,这部分的“限制性”合同条款,对恋爱结婚的偶像而言,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至于行业规则等“内部惯例”,在我国往往只是靠“偶像”和公司相互的利益牵制来达成,并不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当然,作为明星,本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恪守契约精神。就须藤结婚事看,处理方式也有不够理性的地方。比如,在总选举直播的时候,突然宣告结婚,而不是从法律途径解决,这对公司利益客观上会造成一定损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难免得到不利判决。
在这方面,不乏司法判例。2012年,一名23岁的日本偶像违反了跟粉丝交往的规定,东京地方法院就作出判决,此人“故意在公开场合宣布恋爱,以至于给公司造成损失”,应给予公司一定赔偿。
娱乐产业本就有其特殊性,像SNH48这样的“养成系偶像”的模式在国内也远未达到成熟。法律条文跟不上,自然需要业界规范来平衡。可以参考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明星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例,表明双方更多的矛盾在于利益分配,而不是伦理道德。所以,在基本法律和行业规范出现矛盾的时候,或许不应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从商业的逻辑去平衡“偶像”、公司、粉丝的关系和利益。扯到“人权”“女权”,那更是上纲上线了。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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