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涉嫌“抄袭”再引网络大讨论,新京报专访知识产权法专家及多位音乐人,一探究竟
|
“听上去很像”是不是就是抄袭?
在音乐领域,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些旋律相似的歌曲被网友深扒比对。前不久,就有人在网上放出数十首涉嫌抄袭的华语歌曲旋律片段,进而引发又一波对于作品本身是否具有“重大抄袭嫌疑”的网络讨论。
对于创作者而言,“抄袭”可谓一个严重的指控。不过,与网上讨论的被指控涉嫌抄袭的歌曲相比,法院真正判决构成抄袭的歌曲,实在少之又少。
音乐人如何看待“抄袭”这个略显敏感的话题?他们一首歌从创作完成到产生争议会如何处理?判定一首歌是否抄袭为何如此难?
为此,新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几组音乐人、知识产权研究者来一探究竟。
■ 主要采访对象
何隽: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学副教授
谭旋:音乐人,为《古剑奇谭》《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多部影视剧制作配乐,代表作有《爱的供养》《剑心》《凉凉》等。
钟立风:民谣男歌手、作家,代表歌曲有《在路旁》《今天是你的生日,妈妈》《蓝色旅人》等,文字作品集有《像艳遇一样忧伤》等。
如何界定抄袭?
“抄袭”,即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广泛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认定。
A
接触
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或有可能获知权利人作品。何隽介绍,以下两种情况均可以被认定为接触成立:一,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发表、广播、表演等方式公开;二,权利人的作品尚未公开,但是通过投稿或参加比赛等方式被特定群体获悉,比如被诉侵权人因为担任评委、任职唱片公司或其他原因,得以接触到该作品。
【案例分析】
2006年的《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对涉嫌“抄袭”的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做出侵权认定。在这个案件中侵权认定的首要前提,即为《敖包相会》已经出版多年,广为流传,被告作为专业的音乐人,有极大的可能接触过该作品。
2015年3月,罗宾·西克(Robin Thicke)和法瑞尔·威廉姆斯(Pharrell Williams)的大热歌曲《Blurred Lines》,被判抄袭已故灵魂歌手马文·盖伊(Marvin Gaye)作品《Got to Give It Up》,共判罚740万美元,成为美国音乐史上版权纠纷中赔款金额最高的案件。而2013年5月,在《Blurred Lines》发行之后,罗宾在接受采访时声称自己最喜欢的歌曲之一就是《Got to Give It Up》,这成了日后Gaye家人起诉的一大理由。
B
实质性相似
据何隽介绍,有关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大体分为两步:第一步,针对权利人作品和被诉侵权人作品的相似部分,确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音乐作品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旋律上。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音乐领域会特别注意将作品与民歌音乐、传统戏曲、曲艺等进行比较,避免将公共领域作品据为己有。如果两者相似的部分不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侵权。第二步,判断权利人作品和被诉侵权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常认为当被诉侵权人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有8个小节雷同或者整首音乐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属和弦有60%的相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
★特别注意
有些情况下,即使相似部分没有达到8个小节,或者在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足以使听者感知来源于特定作品时,也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但是,这种感知判断就牵涉判断主体的选择,是音乐专业人士还是由普通听众来判断。因此,判断主体的选择,对于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有决定性作用。
国内相关案件审理中,法官主要借助音乐专家或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专家意见进行判断。美国法院则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为普通听众判断模式;一种为专家意见加普通听众判断模式。“音乐抄袭”案例中判定的难点与争议,通常在这个部分发生。
【案例分析】
在《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一案中,法院在二审中认定《敖包相会》涉案六小节与《月亮之上》对应六小节相比,曲调基本相同,最后判决各被告在其再行录制、出版并发行《月亮之上》时,不得使用《敖包相会》中的涉案六小节,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
在《Got to Give It Up》诉《Blurred Lines》一案中,双方均在法庭中请来了音乐专家分析歌曲构成。原告盖伊家族请来音乐学家分析歌曲的标志性语句、键盘低音伴奏、歌词等相似,而被告则请来了身兼创作人和制作人的Sandy Wilbur,从歌曲结构、和声编排、主歌旋律、节奏模式等方面分析不同。
这些情况算抄袭吗?
无意识抄袭
“未来不宜作为侵权抗辩事由”
在不少司法案例中,无意识抄袭被一些被诉侵权的创作者作为侵权抗辩事由提出,即认为由于平时听的歌曲太多,旋律是在情不自禁的情况下曲调脱口而出。在美国,无意识抄袭可以作为侵权抗辩事由,但是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仅适用于那些年代久远的歌曲。
在《Got to Give It Up》诉《Blurred Lines》一案中,被告也在法庭上提到了他们的歌曲是“无意识的借鉴”。
何隽介绍,目前在国内,无意识抄袭不能作为侵权抗辩事由,未来也不宜作为侵权抗辩事由。“因为在纸张保存曲谱的年代,这种查找出处是困难的。但是,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音乐曲库电子化,旋律提取和检索技术日益完备,将创作的旋律与已有曲库音乐旋律进行对比会变得日益便捷。一个审慎的音乐创作人,一旦对自己创作的旋律产生某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时,应该主动进行检索和对比,而不是以无意识作为抗辩理由。因此,随着技术的发展,无意识抄袭更不宜作为侵权抗辩事由。”
公有领域作品
“可以免费使用,但不具有独创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约定,著作权作品是享有其保护期限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匿名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五十年。若作者之后公布身份,那么保护期自动改为参照前一项。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该作品将归属为公有领域作品,即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也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使用的作品。中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
公有领域音乐作品主要包括国外的古典交响乐、钢琴曲、小提琴曲以及国内的民歌音乐、传统戏曲、曲艺和他人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音乐作品等。何隽表示,创作者可以在作品中使用公有领域作品,但是这部分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他人同样可以不经许可使用。好妹妹乐队的歌曲《我们去过许多地方》,就融合了《友谊天长地久》。
同题问答
Q:如果发现市场上有“抄袭”你的音乐作品出现,你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
汪峰:肯定会的。维权案例少是因为法律界定太模糊,当有人想去做这件事的时候,他发现法律保护不了自己。
钟立风:我想会的。谁甘心属于自己的珍爱之物被人窃取?
谭旋:应该不会,因为实在没有精力去维权。不过,如果真的遇到非常过分的抄袭行为,还是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
郭顶:我会看情况。“抄袭”是个比较难以界定的东西,涉及很多因素,旋律、编曲、和声等。如果明摆着我就是要抄你的,那就需要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Mr.Miss(杜凯):会根据情况,跟音乐事业发展到什么程度也有关系。在刚开始的阶段,我们是会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的,比如我们把音乐放在播放器上是免费的。打官司的话也要考虑成本,我知道很多时候侵权的官司是小明星告大明星,所以如果抄我们的人太有话语权了,那我们也会通过法律手段征求平等;如果反过来的话,我们就会觉得有点不好意思。
音乐人说
音乐圈有两类截然不同的创作人,一类做着“命题作文”,一类为自己而创作。谭旋是前者的代表,钟立风则是后者的代表。
每年创作是否密集?
Yes
谭旋:我现在差不多一年20部戏的配乐制作量,平均一个月有两部戏,两部戏就是六七首歌,那么一年就有50到100首歌。除了出去玩的时间,我基本上每天都在工作室写歌,或是处理配乐的工作。我创作没有固定的地点和时间,有时候是在出去玩的路上,有时候是在开车的时候,有时候甚至是洗澡或者躺在床上的时候,只要哼了一段旋律我觉得不错,就会录到手机里,之后再来到工作室,通过琴和话筒把它记录到电脑上,成为一个创作的动机。
导演会跟我讲,我要什么感觉的歌,我就需要按照他的命题来创作。写好旋律之后,再经历编曲、后期录音、录乐队、混音、母带,差不多还需要一周的时间。如果时间要求特别赶,我们也两三天就做出过一首歌。
No
钟立风:从这些年来看,我每年差不多都会出版一张新专辑,这说明时不时就会有新的作品出来。我知道所有的作品,来源于自己平常“无心”的累积,经历了什么生活、遭遇了什么情感和奇特的旅行、阅读了什么文学作品,甚至包含做了一些怎样离奇的梦……
有些时候一首歌的完成会非常快,这是因为在之前漫长的日子里已经潜移默化地书写在了心头。有些时候出现一个动机,但一时发展不下去了,我就会将它暂时放在那里,直到另一个情感的触动到来将它唤醒。
创作需要灵感吗?
Yes
谭旋:“灵感”在创作中是有一定的比例,它是一瞬间的想法,可能有时候不经意地哼出一个旋律就非常好听。一个好的旋律可以说是由灵感导致的,但有时候为了完成作业而刻意去写的东西,就需要经过很多创作经验的累积。我90%以上的作品都是影视歌曲和配乐,就需要很多技巧性的东西去辅助。
我知道在影视歌曲里面,什么样的格式是好用的,像主歌唱完了唱副歌,间奏之后再回到主歌,再到副歌,甚至再来个大间奏,后面就转调升一个,或者升两个,这个跟剧中的情绪铺垫和发展节奏有一定的关系。古装戏和现代戏也有区别,古装戏一般都是小调的音乐,大部分都比较虐、揪心,大调就比较阳光,都是积极向上的东西。
No
钟立风:我不太相信灵感这一说法。或者说,灵感不会是天上掉馅饼那样。所有的创作都是你生活的丰富、你审美的展示,是你长时间地默默积累,灵感就是也许有一天一个触动,激发起你长久以来的记忆。单凭所谓的灵感是写不出来音乐的,只要你积攒到了一定程度,一定就会有作品出来的,就好像水满则溢。写作谱曲的技巧当然也是很重要的,要是没有这些一定会沦为俗套。只不过高明的创作者会动用方法、技巧,但是他就像诗人写诗一样,把格律隐藏起来,或者说让技巧也融在情感之中。
会“无意识”写出相似的旋律吗?
Yes
谭旋:我们讨论的抄袭,就是一个作品里的某几句旋律跟另外某首歌的旋律一样,这一般由两种情况导致,一是主观刻意模仿,二是客观因素导致。比如可能我并不记得曾经在某个地方听过这样一首歌,或者没有听过这首歌,但新写出来的旋律确实跟某首歌相似。因为音符一共就七个,节奏型就四分音符、八分音符……那么多,你怎么组合都可能会出现跟地球上某一首歌类似,甚至是完全一样的情况。
我自己还曾经出现过前一段时间写的旋律,过一阵儿又在后面的歌里出现的情况,自己却没有意识到这段旋律曾经已经出现过了。这在大量制作音乐的过程中,其实也很正常。我第一次发现是当时给《古剑奇谭》写过一首《剑心》,张杰唱的,后来过了差不多半年,我又给《活色生香》写了一首歌,是郁可唯演唱的《恋香》。这首歌的副歌与和声进行几乎就和《剑心》是一样的,一些人笑我说你抄也不能抄自己啊,我说没办法,因为当时觉得这样好听,也很顺,不自觉地就在钢琴上弹出了这一段和声。
No
钟立风:音乐的奇妙,如同宇宙之奥妙,怎样谱写都没有穷尽。我不知道他人创作会出现什么状况,我自己的经验,有些特别,因为我的创作基本上来自文学、诗歌和艺术的熏陶,那些被奉为流行摇滚音乐大师的音乐我几乎都没有听过,披头士乐队、大门、平克·弗洛伊德、甚至连鲍勃·迪伦都没有听完一张他的专辑。但是我听古典、欧洲电影音乐、爵士乐。
不管是文学还是这些音乐,给我滋养的是它们整体的一种气质,一种内在的养分,而不是说几个音符让我很有感觉,以至于要按照那样的音符排列来写一首歌。我觉得创作者就是要有非常多的想象力,要敏感,多多保有好奇心,眼界要高,审美也要独特,自然写出的东西就不重复,不会雷同于他人。
C12-C13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杨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