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苹果公司强制将打赏行为列入“应用内购买”,显然属于“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侵犯了“打赏”消费者权益。
6月11日,苹果公司在其开发者网站上更新《安全审核指南》,明确应用内向原创作者的“打赏”属于“应用内购买”,所有支付行为均需通过苹果公司提供的通道,并向苹果公司分成30%。此前,由于长久未能与苹果公司达成协商,iOS版微信已关闭了公众号内文章下的赞赏功能,而今日头条、知乎等则选择了妥协。
苹果公司的这一决定一经公布,就引发舆论轩然大波,至今仍然热议不断。至于观点,批评声音居多。不少人认为苹果公司此举违反《反垄断法》第6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这种说法存在问题,因为苹果公司在国内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才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根据2017年2月国际调研机构(IDC)市场数据显示,2016年苹果手机对中国的发货量为4490万部,市场份额降至9.6%。显然,苹果公司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由此看来,苹果公司并非《反垄断法》的适格制裁对象。
虽说不构成《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苹果公司的强制抽成之举,并不是没有法律问题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苹果公司强制将打赏行为列入“应用内购买”,显然属于“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侵犯了“打赏”消费者权益。
所以,苹果公司“打赏”强制抽成行为,真正涉嫌的是不正当竞争。
在这种情形下,那些觉得权益受侵害的“打赏”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苹果公司此举,对国内消费者和相关互联网公司都有利益侵害,监管部门不能够视而不见。
当然,作为一部24年前制定的“老爷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条款已落伍于时代。就如针对此事,《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合适条款来保障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数激增的趋势,《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已进入最后阶段,即将正式“出炉”。修订草案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
相信随着修订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国内互联网市场中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得到更好遏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决定是企业的自由,但前提是恪守法律底线。苹果公司向“打赏”“强制抽成”,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都构成了利益侵犯,监管部门要及时介入。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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