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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情怀式理由禁止教授兼职律师

2017年07月0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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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小见大

  

  尽管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可能会存在时间精力分配中的矛盾,但这可以通过教研职业市场和律师职业市场自行调整,而无需修法强制。

  近日,关于“法学教授是否能兼职律师”的讨论再掀高潮。法制网5日报道,在《律师法》修订时,一些人大常委认为过去允许法学教研人员经单位批准担任兼职律师的规定应予以取消,并得到了一些人支持。但是,要主张禁止一项已运作几十年的制度,就需要具体论证这如何明显损害了律师业或教研,而不能拍脑袋扯情怀。

  就对律师业的影响看,反对兼职者多抽象地拿“不公平”之类说事。可“不公平”应当是论证的结论,而非起点。到底不公平在哪儿,需要展开分析。

  是因为他们专业水平高于一般律师吗?诚然,这种竞争压力的确是全职律师反对兼职的原因之一,但显然不应该成为立法禁止的理由。类似的,“现有律师数量已较为充分”也不是理由。我国人均律师数量仍很低。更多的人从事这个行业,也可改善业界生态。

  是因为教授会用师生人脉影响司法吗?这个风险确实存在,我也不反对制定规则、让法官面对自己的老师出庭代理时予以回避。但不可忽视的是,现实中更有可能利用人脉影响司法的最大力量恰恰是全职律师本身。若存心影响司法,律师以眼前的物质利益或未来的工作机会引诱,也比兼职律师的教授面对前学生时的那点旧交情来得管用。故这是个极为次要的风险。而且,我们应当合理期待司法总体上不断进步、期待司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不断加强。教授律师的辩词也要经受法理的敲打,谁的身份都不自动代表更有理。

  是因为这属于公职人员经商谋利吗?教授并非公务员,也没有公权力资源可在市场上变现。教授当律师,本质上跟教授在课余靠拉板车挣钱是一回事。

  从对教研的影响看,一般认为,法律不是纯理论学科,兼职实务可以增加教研人员对实务的感性认知,减少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我们国家一直在制度性安排教授去挂职当法官检察官。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亦允许教研人员兼职任律师。退一步而言,即便这个好处颇为有限或能被替代(如让律师来讲课),也不是修法禁止的理由,因为此议题为是否修法禁止教研者兼职律师,而非是否要鼓励兼职,故分析重点应该是害处大而非益处不大。

  就害处而论,的确任何兼职者都存在时间精力分配中的矛盾(律师去当客座教授同样会导致不能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但这可以通过教研职业市场和律师职业市场自行调整,而无需修法强制。

  事实上,目前由于教学和研究要求日渐提高,至少在重点大学法学院,教师特别是中青年已经极少做兼职律师;兼职者也往往由于学术论作较少,而在评职称时处于严重不利地位。本人在本科即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十几年来一直不曾涉足律师业,亦有此方面考虑。

  换言之,随着教研业的发展,竞争压力已然开始压缩不能全身心投入此行业者的职业空间。如果律师业自身尚未能成熟到能自动压缩不能全身心投入者的职业空间,却反而要通过修法来强行驱逐一部分高质量的律师,那这种以大词号召为名,实则施加行业保护的做法也未免难看。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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