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称应规范讯问在押人员和提解出所制度
据新华社电 公安部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在日前由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办的“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与看守所法的制定”研讨会上,专家表示,意见稿体现出保障被羁押人权利的法治进步,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侦羁分离的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看守所应在促进审前羁押合法性上有所作为
意见稿明确,看守所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警戒看守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表示,近年来,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的管理改革卓有成效,在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保障律师会见权等方面有较大改善;但在旧有的“以侦查为中心”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改造让其认罪伏法,是看守所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天平”上过于侧重侦查机关。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看守所条例中对“人犯”的表述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出司法尊重被羁押人基本权利的理念进步,有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认为,看守所应在促进审前羁押合法性与实现刑事诉讼正义上有所作为,其立法重点应着眼于建立健全涵盖人身权利保障制度和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人权保障体系,具体包括义务告知制度、财物管理制度、依法收押制度、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制度、规范讯问在押人员和提解出所制度等。
看守所需进一步厘清与公安机关侦查职能界限
看守所的职能与定位也是此次看守所立法的焦点之一。意见稿明确,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警戒看守,管理教育;保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对依法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看守所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看守所的职能本质是司法行政职能,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看,需进一步厘清与公安机关侦查职能的界限。”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认为,在目前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看守所作为未决羁押机构,其职能以辅助侦查机关侦查为主,由此可能带来扩大刑罚执行功能的问题。在当前防范冤假错案机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应加快推进侦羁分离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顺安表示,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看守所的定位应是为公安侦查、为检察公诉、为法院审判定罪量刑、为律师参与辩护维权的服务工作。
“我们不应将目光局限在看守所法的立法上,而是要着眼于建构一个一体化的刑事执行体系。在刑事执行立法中,要遵循人权保障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定原则。”王顺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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