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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发审委内部监督,难把IPO门槛

2017年07月1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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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股论市

  要彻底实现对发审委员的外部制约,可考虑参考司法实践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可以从散户中遴选部分“陪审委员”。

  证监会近日修订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本次政策修订主要涉及十个方面内容,在严把审核信息披露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审核权力运行机制和防范权力寻租等方面进行了优化。比如,证监会新设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又比如证监会新设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虽然这些举措具有一定针对性,但在强化对发审委制度内部监督的同时,也要强化外部监督。仅靠发审委委员的几十双眼睛来把控IPO门槛,或难靠得住。一是内部监督总有局限性,发审委员毕竟是人,抵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并不容易;二是拟上市企业上报的材料动辄几百上千页,发审委员能否发现信披中的问题也有较大不确定性。

  因此,要强化对发审委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首先在发审委员组成上要实现外部制约。此前,发审委员多来自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都在市场谋生活,发行审核时可能相互庇护;2014年主板发审委换届,大幅增加市场买方的投资者代表,新入选的发审委员来自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保险公司等机构,这虽有利于增强发审委员的公正独立性,但这些人员仍是证券行业精英阶层,不大接地气。

  要彻底实现对发审委员的外部制约,可考虑参考司法实践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笔者建议,或也可以从散户中遴选部分“陪审委员”,尽管散户发审委员未必有高超专业水平,但其对散户的需求有着精准洞悉,因此可以把可能损害散户利益的拟上市企业踢出局,这对加强发审监督、防止发审腐败、保护散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发审委员可能被收买,这就需要建立对发审委员发审工作的考评机制、以及奖惩机制。《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这些都是评判发审委员履职尽责的重要评价依据;同时要结合企业上市后、是否被揭露造假上市等违法违规,发审委员是否存在期权式腐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法,来综合评判、奖惩发审委员的发审工作。

  对于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造假上市案例,目前已追究大股东、中介机构责任,但还应进一步甄别发审委员是否在其中尽到了审核责任,否则,企业造假上市,发审委员却毫发无损,那发审委把关就形同虚设。当然,企业造假上市,发审委员的担责标准要有明确操作细则,同时也要建立对冲机制,以避免发审委员因害怕担责而将企业上市申请都一否了之。比如,可规定企业上市后五年没有被揭露造假,负责发审的委员即可获得奖金。

  □熊牛散(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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