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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喷”了,丽江被打女子有权撤诉

2017年07月1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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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女子丽江被打毁容”一案,自案发至今,每一个进程都牵动人心。7月10日,丽江古城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与6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因此裁定准许小董撤回起诉。

  “和解”消息传出后,不少网友指责小董“为钱和解,让凶手逍遥法外”。其实,这些网友还没搞清状况就开始“喷”——法院裁定撤销的是刑事诉讼里附带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撤销民事诉讼,却无法撤销刑事诉讼,因为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即由检察院来起诉,这个不是被害人有权撤诉的。可很多人并不满意这样的结果,认为小董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价值观。

  其实,放弃民事诉讼,当事人一般都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时间,走法律程序耗费的时间相对过长,而小董则急需大笔费用维持其整容与日常生活;二是经济,如果私下和解能够满足索赔需求,便无需对簿公堂了。

  不能否认,家属积极赔偿,有为当事人减轻刑罚的考量。但是,小董接受与否,那是她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没有人可以干涉。现实中,一些人一听到赔偿、拿钱,就觉得正义受到了侵犯,似乎只有让那些打人者把牢底坐穿,才是实现了正义。这种“同态复仇”的观念是时候反省一下了。

  嫉恶如仇固然是美德,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样也是美德。这也是正常社会中,一个公民面对公共事件时应有的姿态。

  □二号少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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