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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大学生替考:“不起诉”并非法外施恩

2017年07月1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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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大学生替考行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泉州6名大学生因在一场自学考试中“替考”被抓。经调查发现,6名大学生都来自较偏远的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他们之所以替考,就是为了拿到200元报酬补贴生活费。最终,鲤城区检察委员会认为6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决定对他们“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保住了六名大学生的前程,但是也有人提出了质疑:贫困大学生替考犯罪,就可以“为了前程”免刑吗?“贫穷”难道是免罪金牌? 首先,这种不起诉并不是“法外施恩”,没有破坏既有法律的严肃性,仍在刑事诉讼渠道中,属于检察院正当的自由裁量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就是说有一些行为虽然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因为情节实在轻微,没有必要作为犯罪来惩戒。

  2015年,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作弊,被作为犯罪写进了《刑法修正案(九)》中。但是,替考本身是一个典型的轻罪,《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的最高刑罚仅是六个月的拘役,甚至可以单处罚金,而不用坐牢。

  就像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的“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必然性”。之前,对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因为没有恰当的刑罚,导致“无法无天”;作弊入刑之后,惩罚作弊就有了刑法这个严肃的工具,作弊承担刑事责任就是一种“必然性”,我们就不需要追求片面的“重刑主义”,非要追求极其严苛的刑罚,这不是成熟的法治社会的集体心态。

  对这起个案来说,6个大学生是初犯、偶犯,替别人参加自学考试,得到的报酬不过区区200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和那些组织作弊的人不能同日而语,刑罚当然应该有明显区别;另一方面,这些大学生家庭贫困,犯罪情节轻微,所以,检察院在综合评价了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之后,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精神。有理由认为,之前的刑拘等强制措施,以及移送起诉等司法程序,已对他们形成了必要的法治教育和震慑,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明确提出了“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刑法本身应该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大学生替考行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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