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姚说
儿童色情产品不应是个人爱好的问题,而是触犯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即便是浏览和持有儿童色情产品,一样需要被严惩。
7月16日,豆瓣上的一则“怎么能想到我喜欢的微博大V段子手竟然是恋童癖”点燃舆论,网友指证90后网红许豪杰疑似恋童癖。
法制网记者查证,许豪杰所关注的疑似恋童的账号中,有不少是有组织有规模的私下传播有关恋童的隐蔽资源,有的账号则公开在简介里表明了其对于男童超出常人喜好范围的关注。
同时,一家名为“正太”网站,所有者信息和许豪杰个人信息存在吻合。但这家网站是否涉及儿童色情,还有待查证。
目前,上海警方已经表示介入调查,许豪杰是否触犯法律有待司法机关确认。
然而,许豪杰的一位粉丝宣称,“恋童是个人爱好!拍摄是为了创业!”这就大错特错了。
按照美国精神病协会的定义,恋童癖是对青春期前的孩子反复表现出性的兴趣,进行性幻想,有迫切的性要求,以及与孩子发生性行为。恋童癖不是个人爱好,它是很明确的一种“性变态”,是“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病理性偏好”。
恋童癖者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仅仅停留在大脑内,仅有恋童的冲动,并自觉压抑,不会出现实际行为,从而涉嫌“性侵害”;第二层次,会从窥视、抚摸裸童的生殖器中获得满足有冲动;第三层次,有类似性交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下,目前对于儿童性剥削,尤其是男童性剥削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除严惩与14岁以下女童的性接触和性行为之外,我国法律虽然禁止有关儿童淫秽色情信息的制作、传播、走私和贩卖,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更全面的处罚机制。为此,如果并没有证实确凿的猥亵儿童行为,观看浏览儿童淫秽色情信息、持有儿童色情信息,不构成犯罪。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打击儿童色情最严厉的国家是加拿大,也是儿童性权利保护的标杆国家。根据《加拿大刑法》规定,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产品,无论是制作儿童色情产品、鼓吹或赞同与儿童进行性行为、持有和发布儿童色情产品,均要受到处罚。
在保护儿童权利的大趋势下,很多国家严打儿童色情,提高处罚门槛,将持有和传播儿童色情产品列为犯罪行为。我国也急需完善法律体系,更好地保护儿童。
目前,国内最知名的恋童癖患者是歌星红豆,他因犯猥亵儿童罪曾于200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22日,又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严惩恋童癖固然是好,但如果仅是浏览儿童色情网站,或者持有儿童色情产品,这些在许多国家属于犯罪的行为,在国内却可以逃脱惩处。
儿童色情产品不应是个人爱好的问题,而是触犯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此,我国法律体系也应完善起来,加强对儿童的全面保护。中国不应成为恋童癖的法外之地,即便是浏览和持有儿童色情产品,一样需要被严惩。
□姚遥(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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