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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委“留置”后移送起诉首案宣判

通州一公职人员挪用公款761万炒股被判缓刑;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2017年07月2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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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李某挪用公款761万元用于炒股,后将挪用欠款全部归还并向单位领导交代了事实。今年6月,李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次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了解到,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监察委调查案件的首例公开判决书。

  市监察委成立半年首用“留置权”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中称,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可采取12项措施,留置是其中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在相关研讨会上表示,留置是接近且程度轻于羁押的准羁押措施,以监察委的留置权代替纪检部门的“双规”,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步。

  今年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4月19日,北京市16个区监察委全部成立。今年6月,北京市纪委在介绍市监察体制改革情况时提到,通州区一名镇财政所出纳因挪用公款用于自己股票交易,被立案调查后采取留置措施。

  挪用761万炒股后归还并主动交代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5日至26日,35岁的李某利用担任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将某镇政府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内公款561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股票交易活动。

  2016年12月12日,李某又挪用公款200万元用于股票交易活动。

  2016年12月26日、29日,李某将所挪用款项全部归还至原账户,并于2017年1月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上述事实,此后一直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李某于2017年4月7日经通州区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于同年5月5日经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通州区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但其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761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和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在案发前主动归还所挪用款项并向单位领导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亦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且无犯罪记录,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通州区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分析

  “案件经审委会体现慎重”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以来,监察委如何办理案件、所办案件如何与检察机关衔接、案件流程有何变化等问题一直受到学界关注。

  该案判决书显示,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告诉新京报记者,要上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这起案件从案情本身来看比较清楚,是不需要上审判委员会的,之所以这样操作还是体现了比较慎重的态度。”

  秦前红同时认为,从判决书的情况来看,未来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过程中还有问题需要明确,“在没有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前,刑事案件办理都要经过刑事侦查程序,或是公安机关侦查,或是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侦查。从这起案件披露的信息中没有看到侦查程序,关于监察委的调查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再次凸显出来,需要今后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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