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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落槌:电价不是反垄断“禁区”

2017年08月0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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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国内电价反垄断“第一案”落槌,打破了“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电力市场”的所谓惯例,也让我国电力市场改革免受垄断破坏。

  据《人民日报》报道,8月3日,全国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案“靴子”落地。

  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有关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对达成垄断协议发挥组织作用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从重顶格罚款50万元,对包括大唐、国电、华能、华电等6家央企在内的23家涉案电力企业,合计罚款7288万元。

  国内电价反垄断“第一案”落槌,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直接原因就在于,开辟了国内价格反垄断的新领域。

  长期以来,社会都不乏呼吁国内电力价格反垄断的声音。就我国的反垄断实践来看,尽管进行过涉及众多企业和行业的反垄断,但关于电力市场的价格反垄断,却始终没有打出第一拳。电力价格似乎成了价格反垄断不能进入的“禁区”。这也引发“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电力市场”的质疑。

  而首例直供电价反垄断案,无疑打破了这样的认知。它来得挺不容易:从2016年1月14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召集召开“大用户直供电座谈会”到处罚决定公布,历时568天,中间还出现了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与18家企业提出异议,以《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电力市场及经济不景气等理由申辩、表示电力体制改革应允许“试错”的情况。

  但此次处罚,却没因阻力而“高举轻落”,而是在严密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了“应处尽处”。

  这显然有助于打破某种侥幸心理。电力企业素来是国家大力发展和保护的对象,在整个行业发展承压的背景下,电力行业内部对所谓的“试错”行为难免心怀侥幸。但经营困难不是集体串通实施垄断的理由,反垄断没有法外之地,此次强力处罚的落地,是对此惯常认识的有力回应。

  该案落槌,也维护了国内直供电价改革的新秩序。作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方式之一,国家放开电力价格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放开上网电价和允许发电企业直接与大电力用户协商供电价格。其本意是逐步给予发电企业卖电等经营自主权,也让用电大户在市场竞争情况下享受最优惠的电价。

  但山西的涉事电力企业约定统一直供电价,不但是对一些大电力用户权益的伤害,更是对国内好不容易形成雏形的直供电市场的伤害。作为我国电力市场改革“先手棋”的直供电改革,容不得假“防止恶意竞争”之名的横向垄断的破坏。

  本质上,直供电价格改革在内的电力体制改革,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内价改领域的一根硬骨头。因而,其改革成败与否、市场秩序良好与否,也被赋予了重要的观察指标意义。

  基于此,国内首例直供电价格反垄断案处罚的落地,涉及的虽然只是在山西省内的电力企业,但以小窥大,这对反价格垄断、价改攻坚都是种“助攻”,对“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也是一次价值重申。

  期望此次电价反垄断中传导出的较真,能体现在更多领域和方面,让反垄断破除各种利益掣肘,只看有无垄断事实不看行业企业,真正实现“涉垄断必反”,反垄断无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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