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监管难度大,法律人士认为若出现安全事故,参与者、组织者都有责任
|
(上接D06版)
社交媒体上的拼团游可能违法
类似的“拼团游”QQ群在网上还可以轻松找到,但是大多群管理很严格,记者申请加入某些户外俱乐部QQ群,部分被管理员拒绝,部分则可以加入,而且加入后迅速被要求按照群公告修改备注。而类似微信群管理更加严格,需要熟人介绍或者加群主才能进群。
通过这样的渠道拼起来的旅游团,严格来说,和传统意义上的拼团游不一样。中青旅遨游网首席品牌官徐晓磊认为,田丛鑫的案例虽说拼团在字面上没有区别,但发起人主体完全不同。传统的拼团游是指不同的旅行社各自招募一部分人,在机场或目的地拼为一个团,这种旅行社之间的拼团是合法的,有合同保障。而田丛鑫参加的团没有接待主体,发起人不具备旅游组织接待资质,仅仅是自然人。
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黄恢月认为,通过社交媒体群拼起来的旅游团,如果真的是自助类、不以盈利为目的旅游活动,则不违法。亲戚、朋友或者熟人组织起来拼团旅游活动,大家AA制,这完全没有问题。
然而,目前有不少拼团游背后其实是注册为企业的旅游俱乐部,尽管经营范围不包含旅游业务,这些企业也参与到通过社交媒体圈拼团揽客中来。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在社交媒体中,以旅游为幌子,拼团成功之后,组织团队低价游,在旅游过程中销售金融产品或保健品。黄恢月认为,这涉及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如果旅游业务不在注册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这样的“拼团游”就是违法的。另外,QQ群、微信群、俱乐部、户外组织做到一定规模,他们不可能一直以非盈利为目的,早晚会走上盈利为目的的道路,对此机构的监管目前虽然有困难,但是通过联合执法还是可以实现的。
■ 法律解读
“风险自担”也不代表能够推卸责任
随着几起“拼团游”安全事故的曝光,维权难的问题也浮出水面——“拼团游”事故责任界定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多。对于田丛鑫的案例,黄恢月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讨论和商榷的空间。黄恢月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表示这种拼团游的组织者肯定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譬如驴友们去露宿,组织者就有义务指导怎么安全露宿,怎么来保证大家人身财产安全。而如果涉及经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即便有“风险自担”类的群公告或口头约定,责任仍不可推卸,按照公序良俗,组织者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负的。拼团游一般价格很低或者声称采用部分AA的形式,如果发生意外,参团游客自己也要负一定责任。黄恢月说,《民法通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徐晓磊认为,拼团游组织者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事故,发起者和参与者都要负相应的责任,这类似于酒局意外,组织者和参与者多多少少都要承担责任。
法律监管存在灰色地带
组织较为涣散、对于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和保障,拼团游为什么还能够长期存在?除了成本低价格低,这与监管上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分不开。
拼团游一般不是很大,通过微信和qq群组织起来,在半私密性的网络空间里,监管和取证有不小的难度。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认为,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此类拼团游如果涉及超范围经营或者非法经营,主要的责任单位是工商管理部门,如果没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处罚。但是工商局和旅游委数量有限,执法力量和这现实需求不匹配。
另外,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出境游业务有清晰的规定,一般旅行社业务的边界规定并不清晰,很难判定此类拼团游组织的个人或机构是否在经营旅行社业务。李广认为,法律法规虽然讲到了旅行社业务是哪些,但没有特别强调哪些旅行社业务是只能旅行社做的,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做的,这个没有明确,里面讲的招徕、接待也都是很空泛的概念。
依靠打法律擦边球,通过社交媒体招徕游客拼团游,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现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国旅游市场的需求旺盛。业内人士认为,对这样的经营行为也不能一禁了之,可以采用一种疏导的方法,可以敦促其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交保障金,将其合法化。
D06版-D07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庆滨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