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定,根本上还在于约束不羁的权力。而把“禁行线”划得更清楚些,一体周知,本身就是一种约束。
据新华社报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将充分吸纳各方合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尽快形成成熟的条例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将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定程序,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5个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公共决策“拍脑袋”“一言堂”的情形。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大举措,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循此,如果有哪个地方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即便行政官员调走了、退休了、辞职了,也一样要进行责任倒查。
只是,程序法定固然令人向往,但必先搞清楚究竟哪些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必先正名乎”,这是这一问题进入公共视野的起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包括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拟划定的“重点”均是大事、要务,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基础性等特点,不仅关乎公共利益、公民权利,也关乎本地区的发展,当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然而,正如有专家已经指出的,目前划定的范围仍显抽象、模糊,缺乏客观标准,在具体的认定上预留了太大的游移空间。一方面,究竟多“重”、多“大”才算“重大”?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政策,可能不难理解,但在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这个“重大”又该如何认定?
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诉求,有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刻意淡化“重大项目”,从而规避决策程序,则又该如何拾遗补阙,以法治化渠道将其纳入正确的路径?
凡此种种担忧,并非多余,很多都是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情。不少地方政府官员,习惯于“暗箱操作”、“闭门决策”,一开口就放一个“大炮仗”。而在一切都“既定”之后,才后补诸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诸般程序,这样做,不仅将严肃的程序法定沦为橡皮图章,也不可能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也因此,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分缕析,把何为“重大”加以清晰设定,不仅要有具体的范围,也有具体的资金额度、涉及人群数目、耗时几年等,且不同层级的政府也要有各自的侧重。就像此前一些地方公布“权力清单”一样,清清楚楚,这样才可能产生必要的约束与规范。
说到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定,根本上还在于约束权力。而把“禁行线”划得更清楚些,一体周知,本身就是一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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