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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传销,法律有点“心太软”

2017年08月1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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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在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被判刑的100人中,仅14人因“情节严重”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力度与传销快速通过“害人致富”形成强烈反差。我们不能不思考:打击传销是不是用力不够?

  随着两名山东青年相继殒命,那些假“传销”名义的金字塔诈骗组织及活动的相关内幕逐渐被披露出来,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天津乃至全国打击传销的歼灭战。

  就天津而言,可以想见,这次领导重视,公众参与,对传销组织的打击一定很快就能取得成效。然而,传销组织在天津存在了一、二十年,期间经历的清理行动恐怕已有多次,他们的耐药性可能已很强。此次天津市调集各方力量打歼灭战,固然有利于快速合围传销组织,迅速抓捕传销头目,但这种运动式执法也有弱点,那就是传销组织也容易获取信息,采取躲避应对措施,等风头一过,再卷土重来。

  传销打而不绝根子在追责不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传销早就被证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多年来始终打而不绝,甚至越来越疯狂,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值得反思,那就是追责不到位。

  近日,有媒体调研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7年30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案由的二审判决书,并对其中100名涉案人员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涉案人员以年轻人居多,大学文化者还不少,极少数人很快发展成为传销组织的领导人物等。尤其是在处罚上,100人中仅14人因“情节严重”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力度与传销快速通过“害人致富”形成强烈反差。我们不能不思考:打击传销是不是用力不够?

  传销的本来含义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帮助经销商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的销售模式。但后来,传销发展成根本没有实际产品,只是让下线“拉人头”发展人员,从入会费、加盟费中提取提成的“连环骗局”。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各种传销活动。无论传销组织再怎么包装自己,万变不离其宗,其本质上就是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庞氏骗局”。

  不过,传销也不完全等同于诈骗罪直接骗取财物,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传销并不一定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性质,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不同情况,以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直到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独立罪名。即在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增设此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前法律只追究传销组织、领导者刑责

  可见,《刑法》仅仅是把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定为犯罪。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者、领导者是指:(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可见,司法追究传销者的刑事责任有严格的要求。

  同时,要求“情节严重”是指:(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如此规定,正是上述100人调查中只有14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原因。

  所以,一旦对传销组织认识不足,认定“组织、领导者”过于苛严,看起来危害不轻的传销犯罪,追究刑责的却不多。而且,对于传销组织的其他得力干将,他们往往为虎作伥、充当“保安”等角色,对受害人进行打骂和非法拘禁,这种情况不能仅仅按《禁止传销条例》处以罚款了事,更应查清他们是否有触犯非法拘禁、轻伤害等其他罪名,若构成其他犯罪同样要追责。

  对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参与传销人员,如对那些被“洗脑”的被解救者,也要加以甄别,视其必要纳入法律矫治程序,给予严厉的思想教育,让他们真正悔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

  招聘网站失责也要追查到底

  若传销活动还融合了非法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其他违法犯罪手段,就可能触犯其他罪名,要注意分别依法追责,而不是笼统地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出现成百上千传销人员引发恶性公共事件的地方,则要倒查背后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的要按照职务犯罪来查处。对执法部门中充当传销“保护伞”的,更要严厉制裁。

  此外,很多传销组织以“马甲公司”等方式通过网络招聘寻求新“猎物”,这种情况下,招聘平台至少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有安全管理义务,实为传销的虚假招聘信息就是违法广告,网络平台对此造成的“间接”损害负有不可推卸之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创新判例,对招聘网站产生必要的法律约束力。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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