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一旦行政权力违法介入,明知不合法而强行执法,就带来了徇私报复之嫌。
因酒后拨打民警手机,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胁性语言,家住贵州台江县城区的潘强,就要被县公安局拘留10天。黔东南州公安局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潘强不服,起诉到镇远县法院,得到法院支持。近日,镇远县法院作出判决,台江县公安局相关处罚决定书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只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较重的”,才能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潘强打电话骂警察,只是“点对点”的行为,并不符合“公然”的标准。尽管当事民警故意打开手机扬声器扩大了“影响面”,也不意味着,潘强对个别人的辱骂行为已扩散到了不特定的“公众”。
如今,这起“民告官”案件,以市民胜诉告终,固然是法律正义的体现。但对“电话骂民警被拘留”事件的反思和追责,还不能画上句号。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相对严厉的处罚措施,仅次于刑罚,其适用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决不允许肆意滥用。作为公民,电话辱骂警察,固然是一种错误行为,但还没有达到被拘留的程度。
试想,如果是普通民众,彼此之间发生矛盾摩擦,被骂者能享受这种“执法护航”的“特殊待遇”吗?
令人遗憾的是,当地公安部门在此事“处理”上,太过于“雷厉风行”,前晚骂人,次日即下达处罚决定书。姑且不说违法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仅从之前黔东南州公安局下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看,处罚决定书还存在案件名称不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编写错误等“低级”差错。
如此匆忙草率、错漏百出的行政处罚,就像是路人被人激怒后挥出的一阵乱拳。
该案当中,有关人员草率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做法,用意过于明显。而一旦行政权力违法介入,明知不合法而强行执法,就带来了徇私报复之嫌。因此,当行政诉讼的尘埃落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启动对有关人员的行政追责和问责,让权力更加规范、节制。而当事人可就此向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投诉,以追究其责任,通过错案追责,来遏制类似的权力张狂与执法随意化。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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