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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纵容猥亵该剥夺监护权

2017年08月17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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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南京南站猥亵儿童”一事在网络被爆料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并查实猥亵女童的是她的哥哥,而女童是这个家庭的养女。

  当哥哥在众目睽睽之下猥亵妹妹时,坐在一旁的父母却无动于衷;倘若没有其他极其特殊的原由,做出猥亵动作的兄长,以及无视这一行为的父母,如何能担得起“亲人”称号?

  家庭是最小也是最紧密的情感共同体,但往往一些悲剧,就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兄长猥亵妹妹,这在人伦与法律上都难以让人接受,这样的家庭对被猥亵的女童来说,无异于“魔窟”。猥亵或纵容家庭成员猥亵的父母,还有资格抚养女儿吗?

  从法律设置上看,也正是因为熟人作案的隐蔽性与便捷性,法律加重了对家人猥亵行为的处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法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早有规定: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不管是实施猥亵还是纵容猥亵的父母,根据此规定,都已经触及到监护资格的问题。相关司法部门应该在父母监护权的问题上做出稳妥安排。

  当父母连最基本的保护子女身体不受侵害的责任都履行不了,甚至成了施害者,法律就不仅要对其严惩,还要依法剥夺其监护权。

  □王言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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