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之争”,认为两公司均对包装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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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和王老吉之间持续多年的“红罐包装”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昨天上午,最高法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诉争“红罐”
一审败诉后 加多宝上诉最高法院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红罐之争”,可以追溯到5年前。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红罐包装”该不该捆绑“王老吉”
新京报记者从最高法昨日发布的信息中注意到,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而两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红罐包装”与“王老吉”商标是同属一家还是可以各自独立。
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认为,因为“王老吉”商标是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判断。
这意味着,广药集团主张“红罐包装”和“王老吉”商标应同属自己所有。
而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加多宝公司认为,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消费者喜爱的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选用特定配方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使用并与前述商品紧密结合,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法院判决
双方对“红罐包装”权益都有贡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法院判决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以及加多宝公司所称大健康公司根据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均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最高法在终审判决中还指出,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 反应
诉讼双方接受判决结果
昨天最高法在判决中表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
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在最高法终审判决作出之后,王老吉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关于“红罐装潢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的说明,表示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加多宝也通过官方微博,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决“欢欣鼓舞”。
■ 回顾
凉茶之“战” 纷争不断
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凉茶“战争”,不仅仅局限于“红罐之争”,新京报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自2010年后,双方先后就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诉争“王老吉”商标权、广告语侵权等进行过多轮交锋。
被质疑的合作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这场“战争”,自2005年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受贿获刑时,就埋下了伏笔。
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规定,香港鸿道自当年取得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后香港鸿道成立加多宝公司负责王老吉在内地的生产和经营。
2000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又约定延长租赁期限至2010年。该商标租赁合同显示,广药集团向香港鸿道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从每年450万元增加到506万元。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2005年,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为15年),此案曝出鸿道集团在续签“王老吉”合同中,曾向李益民贿赂300万港元。
这起商业贿赂也成为日后王老吉商标争夺的焦点所在。广药方面认为,李益民是在收取鸿道集团贿赂后才签署补充协议,广药认为此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限应于2010年5月到期。
谁的“王老吉”
2010年,红罐王老吉所属的加多宝集团发布声明称,拥有绿色包装王老吉的广药集团,借用红罐王老吉的销售数据,其实两家企业毫无关系。这场“凉茶之战”自此拉开序幕。
2011年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关于“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时间一直推迟至当年12月29日。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时任广药集团领导的李益民受贿后续签的“王老吉”商标租约十年合同是否有效。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一周之后的5月17日,加多宝不甘失去“王老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先前裁决。
5月28日,广药集团和加多宝选择在同一天召开说明会,隔空开战。上午,广药集团指责加多宝经营王老吉品牌获“非法利润”75亿元,将索赔;下午加多宝方面在京举行新包装凉茶上市仪式,并再次强调配方的传统性以及经销网络。
当年7月16日,“王老吉”之争告一段落,北京市一中院最终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随后将产品更名“加多宝凉茶”。
“广告语之争”
商标战开打后,双方又在广告营销上展开竞争。
2012年7月,加多宝就广药集团“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法庭。2013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加多宝的诉讼请求。
2014年,广药集团诉称,自当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在报刊媒体以及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2008年至2012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将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证明颁给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
2014年12月3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上述广告用语,并且赔偿广药集团300万元。加多宝随后提出上诉。2015年7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广药集团诉加多宝“七连冠”广告语虚假宣传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加多宝上诉。
■ 解读
判决兼顾公平公正与共赢
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回顾双方纠纷起源:红罐包装装潢是在广药集团把“王老吉”商标许可给加多宝公司使用期间,由加多宝公司设计并且使用的,产生了巨大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即红罐包装和“王老吉”商标一起使它整体品牌有了较高知名度。但此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不再合作,并收回了“王老吉”的商标许可。
“法院判决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又体现了双方共赢的精神。”张平认为,包装装潢遵循谁设计谁拥有的原则,但按照这个原则,就意味着“红罐王老吉”这个产品不存在了,广药集团只能用“王老吉”商标而不能用红罐包装;加多宝虽然有红罐包装装潢但是不能用“王老吉”商标。
包装共享后仍有问题待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外观设计遵循谁设计谁拥有原则,但包装如果具有了可识别性、能够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时,就不能简单地说谁设计归谁所有,“如果认定包装有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那么它肯定属于一家所有,否则在市场上会引发混淆;而如果认定包装没有这项功能,那么则意味着大家都可以用”。
张平认为,加多宝凉茶在广药集团把“王老吉”商标收回后改成金罐,不意味着加多宝放弃了对红罐包装的所有权,而且一开始加多宝就想区别两个商标,不会发生混淆的问题,“即便今后都用红罐包装,市场上的消费者也已经比较清楚两家的商品了”。
张平认为,这一判决意味着今后广药集团可以用“红罐王老吉”,加多宝公司也可以用“红罐加多宝”,但是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不能侵犯对方的商标等。
而在李明德看来,判决背后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如果其他品牌凉茶也用了红罐包装,王老吉和加多宝谁去主张权利?”
广药加多宝“恩怨”史
“王老吉”商标争夺战
缘起:加多宝公司为鸿道集团全资子公司,于1995年创立,同年推出首批红罐“王老吉”。在王老吉和加多宝“全面战争”之前,市场上的“红罐王老吉”与“绿盒王老吉”都有各自“娘家”。“红罐王老吉”生产商是加多宝及其母公司鸿道集团,“绿盒王老吉”则是广药集团。
1995年 羊城滋补品厂将当地凉茶老字号“王老吉”商标权租赁给鸿道集团,鸿道集团将该商标授权给其全资子公司加多宝公司。
1997年 羊城滋补品厂被划归广药集团,商标租赁双方变成了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
2000年 双方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
2002年至2003年 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租赁期限延长至2020年。
2005年7月 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370多万,被判15年有期徒刑。
2011年 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对“王老吉”商标的仲裁。
2012年5月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与鸿道集团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红罐”争夺战
缘起:因失去“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2012年转产“加多宝”。
此后市场上出现两种均以红色为底色的类似包装凉茶。“王老吉”字样红罐凉茶,生产者为王老吉公司;“加多宝”字样红罐凉茶生产者是加多宝公司。纷争由此引发。
2012年7月6日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同日分别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红罐”装潢权益,并诉对方侵权。
2012年12月22日 最高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2013年5月15日 广药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装潢权之争在广东省高院公开审理,一审未当庭宣判。加多宝、广药分别向对方提出3096万元、1.5亿元的赔偿。
2014年12月19日 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加多宝侵权,停止使用与王老吉红罐相似包装,并赔偿广药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余万元。
2015年6月17日 “红罐之争”上诉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开审。上诉人加多宝、被上诉人王老吉、广药集团均到庭应诉。
2017年8月16日 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红罐”均作出重要贡献,双方共同享有“红罐”权益。
A10版-A11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王巍 王叔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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