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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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容公证埋“雷”损害司法公信

2017年08月2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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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公证服务不同于普通律师的法律服务,它必须坚持对法律、对事实负责。

  因为个别公证埋“雷”导致法院“不予执行”攀升,公证机关不“公正”的问题日前又被聚焦。据新京报报道,海淀法院近日召开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的通报会:近三年来,法院裁定对接近四成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这些公证很多都存在给“冒名顶替”者公证、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等程序违法问题。

  如新京报报道中就讲到,北京张先生的身份证被妻子冒用,以两人的名义办了《借款合同》公证,债权人拿公证书要求法院执行。之后法院认定:公证时张先生身份材料存在瑕疵,公证员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甚至在债务人之一的妻子死亡后,仍违法出具执行证书,所以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

  赋予公证文书(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改革。简单地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通常是需要通过打官司(包括仲裁)才能够执行的。

  2006年《公证法》,以及之后的新版《民事诉讼法》都做了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讼累”,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通过法律制度提供便捷的交易环境。

  但这所谓的司法“便捷”,建立在公证机关严守底线,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公证服务的基础之上。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被赋予直接的法律执行效力,是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不容一丝一毫的马虎懈怠。

  公证服务不同于普通律师的法律服务,它直接与司法公信、国家权威相绑定,它所公证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是不需要经过举证、质证的,这是极大的责任。

  现实中,个别公证机构和人员,把自己混同于普通“收费服务”,甚至不排除个别公证人员故意“浑水摸鱼”,不仔细核查当事人的身份、不向当事人披露公证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还有些公证机构,只管所谓“形式审查”,动辄数万元、数十万的公证费收进,却把责任推到了门外。

  中国青年报日前就曝光了一份程序违规、内容虚假、涉及多套房产的公证:男子高春河的弟弟死后,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却办理了公证放弃了继承权,但她老年痴呆又是文盲。而为了撤销这份明显有问题的公证,高春河历时6年,终于取得北京国立公证处违法公证的证据,迫使其撤销了违法作出的公证书。可实质上,痴呆老人“被公证”的猫腻并不难发觉。

  前不久,在“以房养老”骗局中涉嫌违规办理公证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被停业整顿,这是中国公证史上罕见的大事。司法部明令公证机关作出“五不准”的规定,包括“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也是在对症下药。

  公证服务是一项收费服务,但不是一门生意,也是以国家的信誉作为保证的。公证行为必须坚持对法律、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坚持合法性真实性的底线。若滥下公证书,那无异于绑架司法,也会把国家司法信誉搭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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