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勾结举报人敲诈商贩,也好意思叫执法者?

2017年08月27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 来论

  这种与执法精神相悖的执法违法,让人最是不能容忍。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不久前,河南郑州警方破获了一起以“举报”之名进行敲诈的案件,受害人皆系小商贩。但最让人惊奇的不是敲诈,而是有执法者的身影。

  有在郑州街头卖鸡蛋灌饼的摊贩被郑州金水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告知,他因无证经营被举报,最高罚款5万元,但搞定了举报人就可免交罚款;还给了他举报者微信。在协商私了费用未果后,他转掉店铺,成为待业人员。最近举报他和数百个商家的“职业举报人”王某超被抓后,他才得知王某超竟是与金水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这也得到警方证实。

  敲诈勒索,此前常在法制新闻版块出现;可郑州这起敲诈勒索案还连着权力失范——有关食药监局工作人员竟用执法权力为敲诈铺路,把执法信息透露给“职业举报人”后,对其敲诈所得的私了款进行“分赃”。

  对涉事敲诈者必须依法追责,已无疑义。在此敲诈团伙中,金水区食药监局下属基层所的有关涉案人员是导演,“反派人物”王某超像是被雇用的马仔。鉴于此,追责一个都不应轻纵。

  但此案上,光是依法严惩敲诈的犯罪分子,还不能充分消解其负面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显然该展开内部清查,该进行问责、整治乃至一案双查的,绝不含糊,不能采取“锯箭疗法”。而当地警方若发现了渎职犯罪线索,也应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事实上,要求所有食品经营者办证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来后才有的规定。对于此前未办证的很多商贩,有关监管部门首先应进行宣传、补办,而不是“不教而诛”直接罚款。日前国务院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也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给了摊贩更多包容性。有关执法者搞敲诈,与这些执法精神相悖,折射的某些畸形生态也值得反思。

  □殷国安(职员)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