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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税前摊销问题详解

2017年09月0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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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7年5月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那么,对于文件中所说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应该怎么理解呢?

  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那么,企业应如何确定享受这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呢?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由于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胡楠、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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