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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不应从子女抚养费中获利

西城法院发布子女抚养费纠纷白皮书,通报说明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例

2017年09月0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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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城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发布了抚养费纠纷白皮书。新闻通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不断走高,孩子的抚养问题已成为很多离婚案件的衍生品。抚养费的拖欠往往使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受到影响,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健康。

  【案例1】

  不直接抚养方要求减少抚养费

  原告张某与孙某于2014年5月协议离婚,小明由孙某抚养,原告张某每年支付生活费15万元,张某于2015年4月以抚养费约定过高、已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主张降低抚养费,但认可收入较离婚时有所增加,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明显变化,致使其无法承担抚养费;原告虽称已经再婚,但并不影响其对子女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原告张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依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判案说明】 对于抚养费数额有在先约定的,只有当子女实际需求或者不直接抚养方的经济能力等相关状况发生变化时,才能衡量是否需要确定新的抚养费标准,并且应充分考虑在先达成的协议及达成协议时财产分割等情况。对过于频繁的主张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标准,且当事人自身实际情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抚养费之外要求支付大额费用

  冯某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9月协议离婚,双方之子小芳(化名)由母亲冯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芳大学毕业止。小芳于2015年3月诉至法院称,其母自离婚后支付了各类辅导班费用等80余万元,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各类费用的一半即36万元;并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仅为日常看病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就读公立高中的费用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因数额远超过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外,额外支付课外兴趣辅导班等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案说明】 本案主要涉及大额教育费的认定问题:属于必要的教育费用。必要的教育费用,应为子女接受正常教育所必需的。如果是参加课外辅导班等非必要的课外拓展教育,不能要求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承担。但是已经征求过不直接抚养方的意见,并同意承担的除外。

  【案例3】

  拖欠抚养费与给付赔偿金

  刘某与孙某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F由母亲刘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如未能按时支付的,每月加收3%的赔偿金。因被告孙某自离婚后没有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小F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自离婚至2016年11月拖欠的抚养费15万余元,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赔偿金3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可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未支付过抚养费,亦同意支付。对于2010年8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被告辩称,均采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原告之母刘某,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抚养费的给付并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抚养人亦不应以赔偿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法院不予支持。

  【判案说明】 对于能否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给付或者迟延给付抚养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问题,虽然在实践中观点和做法并不一致,但是根据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抚养人不应该以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形式从抚养费中获利已经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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