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
敲诈勒索中“威胁、要挟”的内容,法律没有限定,绝不应止于“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挟”,也应包括“以未来合法行使举报权利”相威胁。
WePhone创始人兼开发者苏某在遗帖中称,其前妻翟某以举报他的“公司有漏税行为”和“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相威胁,迫使他在协议离婚时给予了前妻上千万的巨额财产。新京报刊发评论称,“除非翟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否则举报苏某偷税、非法经营乃其法律权利,对此合法举报,就很难说她是‘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挟’”,意即不成立敲诈勒索。
我认为,哪怕以合法举报的手段相要挟,但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同样成立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该罪有三个要件,一是主观要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二是客观要件,要求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三是罪量要件,要求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追诉标准。
本案中,如果翟某确实应分得多达千万的夫妻共同财产,则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要件就不具备,敲诈勒索自然免谈。对此,已刊发的评论也承认,“若网帖属实,翟某在夫妻关系存续不到两个月的情况下,提出如此巨额的财产分割要求,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故对翟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争议不大。
争议主要集中于第二个要件是否具备。作者认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的内容,必须是“捏造事实进行诬告”。而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是诬告陷害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的要件,作者显然是将两罪要件混淆了。其实,敲诈勒索中第二个要件中的“威胁、要挟”的内容,法律没有限定,绝不应止于“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挟”,也应包括“以未来合法行使举报权利”相威胁。只要行为人要挟的手段能让被害人心理产生巨大恐惧,致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因而非法获得财产,就足够了。
至于第三个要件即罪量要件,自然没问题。拿北京为例,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起点仅3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则为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也仅为40万元。若本事件中苏某的遗帖属实,涉案金额应达上千万,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法律为敲诈勒索罪设定了三档法定刑,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3至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都可以并处罚金。本事件若翟某真如遗帖所称强索财物超千万,显然应在第三档法定刑范围内责罚了。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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