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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出售公民信息获利7万被判刑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车辆、驾驶员信息,并通过微信出售;银行、电信、快递等成信息泄露主源头

2017年09月1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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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被告人王旭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公开审理。图为受审时的王旭光。大东区法院供图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利用在公安机关内部担任协勤人员的便利,王旭光伙同两名同事获取车辆档案、驾驶员等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出售,不到一年间三人违法获利约7万元。昨日,该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王旭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三人分工“谁值班谁负责”

  1975年出生的王旭光为河北人,原为河北某县交警大队协勤人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河北警方刑拘,6月24日被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批捕。

  庭审现场,王旭光供述称,同事马某是微机管理员,魏某为普通协勤。实施犯罪过程中,三人分工“一般是谁值班谁负责,档案信息等通过微信发送”。买方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到专门微信号,“过十天半月,把钱转到我个人微信,然后转到我的银行卡。”

  其中,一条车辆档案信息收费5元,交通违章信息10元,犯罪记录信息也是10元。据王旭光介绍,对于违法所得三人原则上平分,但因为马某为“创始人”,实际所得会多一些。

  认定三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王旭光辩护人认为,在王旭光参与之前,马某、魏某已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使用王旭光微信和银行卡是因魏某等人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分赃时也是魏某等人分配较多,因此王旭光在本案中为从属地位,应按从犯罪量刑。

  法庭未采纳此条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三人为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同一中队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公安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联系出售他人,赃款通过微信提现,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7万元。

  在最后陈述环节,王旭光表示认罪悔罪,并向法庭退回赃款。

  ■ 对话

  被告人王旭光

  微信群里的查询信息广告铺天盖地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该案被告人王旭光。对于犯罪事实,王旭光称,自己最初认为只是违纪行为,没有意识到会触犯刑法,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

  新京报:为什么会想到出售车辆档案信息?

  王旭光:同事(马某)平时就喜欢车,认识很多倒卖二手车的人,他们需要查车的信息。2015年8月,马某跟我说要做这件事,当时我没答应,说考虑考虑。我也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但自己在工作上心理不平衡,加上家里需要钱,就答应了。

  新京报:怎么出售这些信息?

  王旭光:马某爱车,有很多微信群,群里有很多二道贩子和终端,二道贩子就是中间环节,终端就是想买车的人,他们想查车辆信息,谁有就跟谁买。群里就有人想查信息,也有人做广告说自己可以查,上面标明了价格。

  新京报:大概有多少“下家”?

  王旭光:经常找我们的是20多个,也有偶尔找来的终端,提车前会让我们帮忙查。二道贩子会在群里发广告,然后他们再联系我们这些“一手”。

  新京报:寻求这些信息和发布信息的人多吗?

  王旭光:太多了,微信群里的广告铺天盖地。

  新京报:当时有没有意识到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

  王旭光:我1999年参加工作,进入交警大队当临时工,当时社会对这个问题不太重视,我们也没太多了解。做的时候没想到这么严重,觉得是违纪行为,违反了保密条例,认为扯不到犯罪上去。

  新京报:有想过买个人信息的人可能有其他意图吗?

  王旭光:我认为车辆档案没那么大危害,需要更高权限的个人信息、开房记录、户籍信息我没查,这个肯定有风险。买信息的人有没有其他意图我不确定。

  新京报:你怎么看待现在的判决结果?

  王旭光:事情是我做的,后果我承担。对这个后果没有异议,我服从判决,也感谢合议庭从轻处罚。

  ■ 释疑

  案发地河北为何在沈阳审?

  系列案件涉及全国,最高法指定辽宁法院管辖

  王旭光的犯罪事实均在河北实施,为何该案由沈阳当地法院审理?

  沈阳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贾敏飞解释,2015年11月,辽宁省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大量涉及贩卖全国各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线索,后公安部将涉及辽宁、四川、黑龙江、广东、河北等25个省份涉案人员达100余人的案件指定辽宁地区警方侦查。

  2016年5月18日,辽宁等25个省份警方统一开展抓捕行动,铲除多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系列案件所涉63名被告人由辽宁省辖区内人民法院管辖,昨日开庭审理的王旭光案则是该系列案件在辽宁公开审理的首案。

  办案人员认为,该系列案件集中一地管辖,更有利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保障司法工作及时高效。

  无具体被害人如何判案?

  定罪量刑依据包括涉案信息数量和涉案金额

  记者发现,此案没有具体被害人信息。对此疑惑,主审法官、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朱丽娜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及被害人非常多,但根据现有案件情况和证据无法确定被害人。”

  朱丽娜告诉记者,没有被害人信息并不妨碍定罪量刑。今年6月1日,“两高”出台《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九和该司法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定罪量刑的依据除涉案信息数量外,还有涉案金额。

  公诉人、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刘雅峰也表示,目前尚未发现被害人相关信息,“但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没人知道会经过几手倒卖、最终落入何人手中,这是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形成很难消除,不能保证以后会不会出现危害后果。”

  ■ 建议

  应加强对掌握信息单位的监管

  在谈及该案警示时,朱丽娜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利用职务和履职便利的协警人员、银行职员、电信人员、快递公司等成为信息泄露主要源头。行业内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加大对拥有公民大数据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监督力度,加强对存在问题的网络服务商的检查整治,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从源头上堵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阀门;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打击力度。

  办案人员同时提示,民众要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习惯,日常生活中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漏真实身份信息;不贸然参加网络“调查问卷”等互动活动;公共场合使用无保护或来源不明WIFI时,切勿进行涉及银行密码、验证码等操作;收到短信、即时聊天软件发来的不明链接勿轻易点击;接到相关诈骗电话后提高警惕,以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及次生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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