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专栏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4:专栏
上一篇  下一篇

徐康公益之辩,一场可能没有结论的争论

2017年09月1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分享:

  慈善说法

  徐康之争,归根结底是关于“公益向何处去、未来之路怎么走”的问题。

  近日,徐永光先生《公益向右,商业向左》一书,引来了康晓光教授的批判。两位的争论和交锋,同时也引来了公益界的围观。围观不仅仅是因为两位的影响,更重要的是 “公益向何处去、未来之路怎么走”也确实是公益行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徐康之争中,徐永光主要是从吃饭的问题切入,探讨了公益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康晓光主要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公益的安身立命之根。徐永光的市场论没有问题,但其所提出的社会企业的公益解药还有待商榷;康晓光的人性论也没问题,但并不能真正解决公益组织在实践当中面临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社会企业——公益和商业结合的良药

  道理不辩不明。我们不妨借这次争论,再聚焦一下论点,进一步讨论一个具体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实现公益和商业的联姻、推动公益可持续发展。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一个公案,即释永信的少林寺运营的问题。一个上世纪80年代破旧无名、残垣断壁的萧条寺庙,如今成为了享誉全球的品牌,尽管风波不断,但成绩不容置疑。

  贫穷不该是公益,自己都吃不饱,怎么能去帮别人?但为了富有就假借公益名义而大行非公益之实,当然也不能。

  如何保证公益属性永存?答案就是,我们并不否认道德自律对于公益动机的重要性,但更相信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公益本质的保障。只要能自愿无偿地帮到别人,就是公益;如果动机更好,那就是公益中的纯公益。至于利用公益进行商业交易、实现私利的违法违规问题,自有法律法规去处理。

  言归正传,公益和商业的结合,只能趋同,但不能相同。只能趋同是指可以商业手段来实现公益目的,不能相同是指公益和商业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在公益和商业结合的探索中,徐先生给出了社会企业的良药。

  所谓社会企业,主要是指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社会企业这个概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尚无定论,因为这是一个学术争论的概念,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一个独立实体;二是不太准确,社会企业这个概念无法和其他普通企业相区别。唯一可区别的地方是,社会企业对于分红比例有限制,不分红部分继续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但这一点也不妥,因为每年都有一定捐赠额度的普通企业也具有社会企业限制性分红的特征,是否也可称之为社会企业呢?

  公益组织自营是另一种途径

  为更好地区分普通企业,笔者更倾向于使用公益企业这个概念。公益企业就是以市场化手段来实现公益目的,其重要特征就是不分红或者大比例的限制性分红。公益企业之所以在分红方面没有完全封口,还允许有小比例的分红可能,主要还是为了激励资本能够进入,并更好地使用资本杠杆,借鸡下更多的蛋。

  这样的公益企业,是集聚公益本性和市场效率的一个企业实体,既可以通过全部或大比例的限制性分红,明确它的公益属性,解决康晓光担忧的人性问题;又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和产品赚取的收入,突出它的市场手段,解决徐永光担忧的可持续问题。

  尽管这样设计的公益组织听起来比较完美,但它的落地还需无数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才能实现,这也是我们今后需要进一步聚焦讨论的问题。

  此外,除了公益企业外,公益和商业的结合还可以考虑从公益组织自身着手。与其让公益组织转型去做公益企业,还不如实现公益组织的自我造血,即公益组织除了开展公益活动外,还可以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产品和服务来获取营业性收入,收入全部用于公益组织的公益目的。

  公益企业运营和公益组织自营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但还是有本质区别。公益企业归根到底还是企业,而公益组织的属性则还是公益,这也决定了二者在适用法律法规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公益组织的自营在现有政策环境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但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配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比如捐赠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分类核算以及分类税收制度还有待完善,自营部分的信息公开内容还需细化等等。

  中国的公益,正走在不断探索发展的大路上,关于中国公益向何处去的命题,也是很多中国公益人在不断思考的问题。这次关于中国公益的“徐康之争”,就是这一思考的现实表现。

  □张映宇(慈善人士)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