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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又有福利了

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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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经济发展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减税降费、扩大政策优惠面、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减半征税政策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后的又一次提高。

  目前,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只要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进行专项备案。

  那么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如何享受这项优惠呢?

  一是查账征收企业。如果上一纳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应该分别按照以下的规定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是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应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相应税款。

  四是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将会符合条件的,在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也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在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同样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如果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那么就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的补缴。

  由于这次政策调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如果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没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可以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刘涛 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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