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对于屡屡引发安全事件的户外探险运动,当前更多需要的还是规范式的“疏堵结合”。
游客玉龙雪山迷路,40余警力连夜搜寻11小时成功救出;4女子爬北京最高峰灵山迷路,消防人员连夜搜救成功救援;20名学生爬房山区百花山迷路民警救援,数小时后学生自行下山;3名被困卧龙驴友找到了,救援队制定撤离线路……
这仅仅是过去几天里,由媒体报道的驴友被困事件。庆幸的是他们都成功获救,可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这样的幸运。根据中国登山协会发布的《2013年中国大陆山难报告书》,1957年到2000年户外运动山难遇难33人,而2001年至2013年则增长至313人。这个数值的迅猛增长与户外探险的规模上升有直接关系,但每年过百人的伤亡数字不啻为一种警示:户外探险的风险保障是否失控?
户外运动与风险相伴,这是客观事实,但有风险并不等于可以盲目冒险,任性而为。不少安全事件,本应避免。如缺乏起码的专业训练与户外运动安全保障,擅自进入未被开发和禁止穿越的危险山地。这些“贸然”行动,不仅陡增了个人风险,也加剧了公共救援负担。在此现实之下,对户外登山、探险运动给予一定公共干预,很有必要。
首先,对违规组织开展户外运动的组织和个人,在责任承担上应有区别对待。这方面其实已有地方祭出惩戒条款,如今年6月,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就规定,旅游组织者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活动,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相应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而一些地方已有“违规”驴友被罚的现实案例。
虽说驴友遭遇风险后,公共救援的启动应是无条件的,但要求在“禁止区域”内的户外探险者承担相应的救援成本,为自己的任性埋单,不过是权责对等的题中之义,也是一种必要的责任倒逼。
其次,户外探险运动的安全保障与专业素养的培育,需要更系统、更具针对性的公共投入。“高山探险”和“山地户外”项目已被列入《全民健身条例》,但现实中,此项运动从组织到开展,再到专业保障,绝大多数还是体现于户外运动爱好者个人或团体的“自助”,运动的“野游”性质较为突出,应有的公共配套和服务仍严重不足。
相较而言,一些国家对于户外运动的推广、监管、培训、救援等都有相应的规范和资金支持。如美国在户外运动较多的山地,还配备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为探险者提供便利,以降低运动的风险性。换个角度看,其实也就是把公共救援的投入前移,分配到户外运动的前期培训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上去,而我国目前仍主要是在救援方面发力。
登高望远、探险,是人性使然。社会对“高山探险”和“山地户外”运动的热情只会继续增强。基于此,对于屡屡引发安全事件的户外探险运动,当前更多需要的还是规范式的“疏堵结合”。疏是从社会层面给予这项运动更多的专业支撑,如不少事件中都有大学生的身影,不妨在大学开设相应的专业课程和应急培训等;堵则是从法律上加强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对肆意违规的“野爬”,该处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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