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刷礼物换票,非常类似于已经喊停的“一元夺宝”等形式,组织者若有高比例抽头,则有可能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微信朋友圈的投票链接,用户点进去之后,往往都需要以关注某个公众号,或者提供个人信息为前提条件,然后才能进行所谓的“投票”。反观投票举办者,几乎都是商业机构。也就是说,这些商家通过所谓“投票”的方式,用最廉价的噱头,换取了用户最私密的个人信息。
当用户投票结束后,“授权”给商家的这些个人信息就算羊入虎口,轻则是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重则就是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精准诈骗”。更有甚者,有的投票还需要关注或下载某款APP,这些应用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偷跑流量,或是获取个人信息。
投票本来是公众意愿的表达,朋友圈的投票却变了味道,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而且逐渐演化成彻头彻尾的道德绑架和商业活动,这就更加匪夷所思了。朋友发来的投票链接,碍于情面不得不投,稍有异议,往往就会引发多年交情“毁于一票”的事情。基于人脉的投票,对应公平公正的评选来说本就是毁灭性打击,更何况又被人搞起了商业开发。
朋友圈投票数量可以“买卖”,早就是公开的秘密。一是通过网络刷票的公关公司,以钱换票大行其道;二是通过平台真金白银购买礼物,换取对应票数。无论以上哪种形式,都是在商言商,唯一缺位的就是“公平”二字。
新京报的报道,再次证明很多朋友圈投票早已蜕变成“传销式”商业活动。票数不代表真正意愿,只能代表人脉的宽广程度和烧钱能力大小。其实,包括被投票人和投票人在内的公众,早就苦不堪言,为何这类令人厌恶的传销式投票还存在呢?
说到底,很多朋友圈投票已经成为黑产,链条上的组织者、技术开发者和运营者都有巨大利益空间。活动组织者不仅能够通过投票的方式,“透支”参与者的人脉能力,达到广为宣传的效果,而且还能通过设置礼物、抽奖等环节“抽头”获利。技术开发者又伙同网络刷票公关,人为操控投票结果,花多少钱就有多少票早已不是新闻。
从法律层面说,拉票本身确实不违反法律,不过其中几个环节却极有违法可能。
刷礼物换票或奖品环节,非常类似于已经喊停的“一元夺宝”等形式,组织者若有高比例抽头,则有可能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至于投票中商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和关注公号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我国《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触犯者将得到严惩。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相关报道见A08-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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